部分业绩的重新发布可能对投资者并不重要,其它则可能只是反映了新的会计准则解释。
财务重述会使公司的组织合法性损失,也会提高公司的审计风险。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报告的披露明显存在着“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的现象。
另一个日益显现出来的挑战是,过去10年,重新发布财务报表的数量不断飙升。
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发布的财务报告数量如此众多,反映了我们财务报告体系的复杂性。
法院经常通过援引和引用注释汇编的原则来证明自己在某一案例中判决的正确性。
重报业绩为我们的资本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成本。
1997年,重报业绩的数量是116份;2006年,达到1876份,超过10%的上市公司重新发布了财务报告。
一个例子是美国的侵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述
中国证券市场年报补丁公司特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