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个已婚男子,在跟女下属单独出差期间,竟然对女子实施了不正当的肢体接触行为,随后还给女子发送了暧昧的信息,面对男子的不断滋扰,女子感到很无奈,认为对方太不尊重人了。女子决定把男上司给告了,男子却无赖的说:我就是想要安抚她的情绪而已。最后,相关部门这样判定。
(红星新闻6月30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熊女士在浙江念书,被校方给安排到一个机构去实习,当时上级是一个项目的负责人:40多岁的林某。
林某是一个已婚人士,而且在圈内也是小有名气,在做这个项目的时候,也有能力的。
所以,对于熊女士,之后能否留用,几乎就是,林某说了算。
然而,面对这样的男上司,熊女士丝毫还没有察觉到危险。
在之后的一次活动组织中,当时进行的是户外活动,作为负责人的林某再给大家指导动作的时候,竟然对熊女士做出了不大友好的肢体接触。
当时林某的动作有很多,熊女士后来都做了列举,总之属于男上司对女下属的那种滋扰动作。
熊女士有些吃惊害怕,但是碍于情面,自己还在实习考察期,当时就没敢揭穿,只能独自忍受。
10天之后,单位又安排了出差,林某表示,他想要跟熊女士两个人去外地,熊女士经过上次的事情,内心已经有些惊慌了。
但是无奈,她只能接受安排。达到目的之后,她被安排住进了跟林某相邻的两间客房内。
晚上的时候,林某又开始找机会接近熊女士了。
先是过来敲房门,表示要进来,进屋后,言语之间暗示了好感,还长时间盯着熊女士看。
熊女士则表示,自己等下要给男朋友打电话了,就把林某给请出去了。这天晚上,熊女士出现了失眠、焦虑的情况。
而且之后,熊女士也可以跟林某保持距离,不想要跟他单独相处,尽量远离。
这件事过后,林某还给熊女士发来信息:你不要总想着你男朋友,要多想想我,我可以给你看我的那个,我现在好想你。等等之类。
直到这时,熊女士已经感到非常崩溃了,就想要去举报。反复思考,再次延误时间,也没有报个警。
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不好的画面,一直在熊女士脑海里闪回,她出现了严重的失眠、焦虑的症状。
终于,熊女士决定民事上诉维权,要求林某对自己做出民事赔偿。
而林某却开始抗辩,表示自己没有做出滋扰的行为,信息中那些言语,就是为了安抚她而已。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认定的呢。
结合熊女士提供的这些证据,可以发现林某对于女同事,存在不正当的言行,还有聊天记录可以作证,整体的语境氛围就不正确。
另外,林某还存在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的不适当言行,违背了熊女士的意愿,已经构成了滋扰。
最后判定,林某要向熊女士书面道歉,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
从法律的角度,来逐层分析,男子的行为,属于上下级从属的施压关系,女方也明确排斥了,违背了自己的意愿。
《民法典》第 1010 条规定,违背他人的意愿,以肢体的行为去实施了滋扰、侵害了女子的身体权、自主权、人格尊严,属于职场滋扰行为,构成人格侵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3 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直接产生肢体类的滋扰,受害者可以直接提出民事上诉。
本案中男子是上司,女子是下属,但是却利用这样的关系,对女子进行了滋扰,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滋扰损害责任纠纷,提出民事上诉。
如果当初女子勇敢一些,肯直接打电话报一下警,这个林某可能还要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4 条规定,多次跟受害者产生了肢体接触,构成了滋扰的行为,属于威胁,依法要面临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法律就有所规定,女方当时如果报了警,男子就要面临行政处罚,这对他未来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可惜当时女生害怕,担心失业、降薪,或者面临其他的打压,也不敢反抗,当时也没敢投诉、更加没敢报个警。
《民法典》第 1010、1032、1183 条规定,个人权益被侵害、面临猥亵等滋扰,行为人可以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所以说,女子只要搜集了证据,就可以提出民事上诉,要求男子做出各项民事损害赔偿,包括赔偿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信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