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对夫妻离婚几天后又和好,还没名没分的睡了半年,之后因为琐事又打在一起,还引发了矛盾升级。妻子为了赌气,拿自己和儿子的命威胁丈夫,却不知丈夫已经在搜索“两夫妻吵架,一方轻生,另一方有责任吗”的条目。大晚上的,两人就这样僵持了7个多小时。最终,妻子抱着孩子一起溺亡,法院判了:赔偿妻子父母10万元。
吴某在贵州某校任教,2021年与余某结婚,生了一个儿子,但这段婚姻只维持了不到两年,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
但不知俩人怎么想的,刚离婚没几天就又住到了一起,而且这一住就是半年多。
同居半年后的一个晚上,因为孩子哭闹,两人又吵在了一起,从孩子哭闹到翻旧账,语音言出还不够,两人还动了手。
这次争吵,余某没有赚到便宜,两人已经离婚,拿离婚说事也已经失去作用,于是,她做了一个愚蠢的决定:抱着儿子寻死。
那时已经晚上10点左右,她不顾幼小的儿子,抱起他就朝着吴某父母家走去,走到附近一个水窖她停下脚步,打算在这里和吴某对峙。
吴某怕余某真的掉下去,赶紧劝阻,他试图劝说余某先离开水窖,但都被余某怼了回去。
几次劝说,余某都不为所动,他们从孩子哭闹也掰扯到了双方父母,无论吴某如何劝说,余某就是不回家。
无奈,吴某联系了余某的父母,想让他们帮忙劝说,但被对方拒绝,眼看求助无果,吴某又怕余某真的跳下去,只能一遍遍的对余某劝说。
劝说期间,吴某也试图用离开刺激虞某跟着自己回去,但折腾了几个来回后,发现余某铁了心刚到底。
他已经真的害怕余某会出事,但他没有选择报警求助,而是自己在手机上自行搜索“两夫妻吵架,一方轻生,另一方有责任吗”等条目。
也不知道他搜到的结果是不是让他满意,总之,他依旧在劝说,余某依旧在水窖附近跟他僵持。
就这样从深夜到次日凌晨,已经过去了接近7个小时,他眼见天已经蒙蒙亮,觉得最危险的时候已经过去。
于是,他又返回家一次,待了十几分钟,但当他返回的时候发现,余某已经抱着孩子跳进了水窖,送医后最终抢救无效,两条生命就这样终结在那个早上。
事发后,余某父母把吴某告上法庭,索赔92万元。
一审认为,在余某试图带儿子轻生过程中,吴某已经进行了劝阻,事后也积极施救,面对警方询问,也如实供述,最终判决吴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赔偿余某父母10万元。
接到判决后,吴某不服,他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已经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余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轻生行为负责。根据条文规定,余某的溺亡是她故意造成,吴某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他们的孩子却没有选择的权利,被迫同母亲一起走向水窖,吴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只想着开脱自己的责任,没有做到对孩子的救助义务。
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吴某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余某轻生案件中,余某本人有重大过错,她对自己和孩子的离世负有主要责任;
在一整晚的僵持中,吴某反复劝说阻止,已经努力救助;对于最后余某和孩子的溺亡,吴某主观恶意小,不存在故意;
事发后,吴某积极联系捞人送医,主动配合问询。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免于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1165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起事件中,余某负有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法院驳回了余某父母索赔的92万余元,最终判决吴某赔偿10万元。
从余某深夜准备轻生,到事发,吴某已劝了7个小时,身心俱疲,身体体能和判断能力已严重下降,法院在量刑时已经考虑了这一因素,因此免于刑事处罚。
但在民事责任上,法院认为吴某虽然已经劝阻7小时,但并没有有效阻止事情的发生,在最后离开的10多分钟,造成余某的轻生。
所以,吴某的10万元主要是对两个生命的基本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