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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小区业主孙某家失窃损失惨重,一怒之下起诉物管,要求赔偿其损失。孙某的理由很

湖北,小区业主孙某家失窃损失惨重,一怒之下起诉物管,要求赔偿其损失。孙某的理由很直接:我按时足额缴纳了物业费,物管就该对我家的财产安全负全责。而物管则一口回绝:我们负责的是公共区域的安防,业主家里的财物,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一个说“交了钱你就得管”,一个说“公共区域不等于私人空间”。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那么,物业费里到底包不包含“看家护院”这项服务?法律又该如何划定这条边界?今天我们一起来寻找答案。

(7月1日,《极目新闻》报道)

据悉,孙某在多年前买了该小区房屋,并与与小区物管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对安保权责作了清晰表述。

数年前,孙某发现家中被盗,孙某当即报了警,但盗窃嫌疑人始终未能抓获,失窃财物也无法追回,这让孙某很是恼火。

损失惨重的孙某,越想越气,最终将矛头对准了小区物管,在他看来,这场失窃并非偶然,小区门禁形同虚设,外来人员进出如入无人之境,这些看得见的漏洞,就是窃贼得以长驱直入的原因。

基于此,孙某主张:物管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职责,应当对此次失窃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物管坚决予以否认。物管方表示,其职责在于维护小区公共区域的秩序与安全,建立健全安防应急机制,并不涉及业主户内人身、财产的保管责任。失窃事件的发生,不应归因于他们。

双方立场分歧巨大,多次协商均在彼此的强硬态度中不欢而散。协商无门,孙某不再犹豫,依法提起诉讼,希望法律给出一个清晰的答案。

门禁失守,家中被盗,物业费里,到底包不包含“看家护院”的服务?孙先生的遭遇,看似是一起个案,却牵动着无数业主对“安全”二字的期待。法律,将如何回应这份期待?

首先要理清物业服务的区域界限。《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仅对小区道路、大门、围墙等共有区域承担秩序维护、安防巡查义务,业主住宅内部属于私人封闭空间,若无书面特殊约定,物业不承担户内财物保管、失窃赔付责任。

也就是说,物管安保义务限定公共区域,无特殊约定不兜底户内财产。孙先生与小区物管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对此有清晰表述:物业公司不承担业主户内人身、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当然,物管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当物业公司存在长期监控瘫痪、保安长期脱岗、放任陌生人自由进出等重大安保瑕疵,且该瑕疵直接为盗窃创造条件时,物业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孙先生虽主张小区门禁形同虚设、外来人员随意进出,但在法律层面,仅凭此类描述尚不足以认定物管存在重大安保瑕疵。孙先生若以此为由要求物管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

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明确家中被盗的直接侵权人为盗窃嫌疑人,损失应由刑事犯罪分子退赔,而物管的服务不包括对业主户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家中失窃损失不应由物管赔付。

广大业主应当理性区分物业服务边界,摒弃 “交物业费物业就要赔偿一切损失” 的认知误区,明确物管的服务范围与责任边界。知权利、明义务,才能在发生纠纷时理性维权、精准主张。

评论列表

夜神
夜神 1
2026-07-05 11:25
问题物业费是不是只缴外面的公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