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外伤清创不彻底造成异物存留,致脓毒性休克医方全责

乐正康康 2024-07-08 16:42:42

一、患方诉称

2023年1月21日,原告因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受伤,入住被告x市x医院,被告以头面部外伤收治于胸脑外科病房,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裂伤、烧伤等,当日22时对原告实施了开放性颅脑损伤清创术、碎骨片清除术。

未进行破伤风免疫诊疗。28日原告出现张口受限、吞咽困难,症状持续加重,29日被告给予原告注射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用药后症状未缓解。后转入甲医院,诊断为破伤风、闭合性颅脑外伤等;

当日进行了额部颅骨及皮肤清创术,去除了骨折骨片及残渣样异物,在甲医院重症监护(ICU)诊疗42天,抢救1次,3月12日转入普通病房,3月31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因被告x市x医院未对原告进行破伤风免疫诊疗,颅脑损伤清创手术不彻底等,导致原告破伤风感染,病情加重,危及生命,给原告身体及心理造成很大伤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3596元。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原告住院是因其自己放爆竹把自己头部造成开放性创伤,因此在x市x医院的治疗是对原发病的治疗,在x市医院的治疗费用,属于原发病治疗费用,应该由个人承担,x市x医院发生的24923.33元医疗费应由患者个人承担。

基于同样的理由,原发创伤在x医院治疗,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发性、创伤手术治疗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故原告要求赔偿的误工期、住院护理期、营养期均应相应减少,精神抚慰金过高,十级伤残应赔偿5000元;

住院期间的护理用品应该有医院相关的证明,住院期间的家属陪护住宿费已经包含在护理费当中,不能另外重复给付。

四、鉴定意见

1、x市x医院对张某破伤风感染、手术创口感染化脓导致脓毒性休克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为完全作用。

2、原告张某,男,196x年4月14日生,因二次手术开颅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

3、综合评定张某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自二次手术之日起均包括住院期间,含原发性损伤手术治疗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4、原告支付鉴定费12220元。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共计389078.21元属于合理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2、原告住院共计69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900元;

3、被告应赔偿原告营养费的天数为180天,原告主张营养费每天100元较高,本院酌定每天30元,原告住院营养费为5400元(30元/天×180天);

4、原告的误工费为17515.40元(26638元/年×240天);

5、护理费为19755.42元(57228元/年×126天),原告的护理费为29275.42元(9500元+19755.42元);

6、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88006元(44003元/年×20年×10%);

7、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0元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为10000元,故对被告关于原告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的辩称予以支持;

8、被告应赔偿原告住院期间交通费1380元(20元/天×69天),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交通费4680元(3300元+1380元);

9、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在北部XX总医院住院期间支付的护理用品费8596元,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0、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10980元(61天×180元/天);

1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复印费12元,原告提供证据能证明复印病案支付复印费12元,原告为复印住院病案而支付的复印费用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1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12220元,本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六、法院判决

2023年11月20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共计582663.0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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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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