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产检未能早期发现胎儿小脑畸形,导致产妇死于羊水栓塞

乐正康康 2024-04-13 06:21:49

一、基本案情

产妇蒲某柳、女、44岁,孕后7个多月于2020年2月18日因下肢稍浮肿就诊于被告x县人民医院,并在被告进行首次产检,后又于2020年3月19日在被告处进行产检1次,2020年4月6日、4月14日进行B超复查,均未发现孕情异常。

2020年4月23日,显示小脑偏小。当日赴x省医科大学x附属医院进行复查,结果显示胎儿小脑萎缩发育不良,该院医生建议家属终止妊娠。蒲某遂于2020年4月24日入被告医院引产,2020年4月26日6时死亡。

二、患方观点

1、未正确履行紧密跟踪监测义务,破水后未得到及时处理,是导致蒲某柳发生羊水栓塞的重要原因,同时,出现羊水栓塞的症状时,未采取得力的治疗措施、抢救不及时,在孕妇各项生命体征急速下降的情况下才进行剖宫产手术,错过最佳手术时机;

2、未能及时应对术中紧急突发情况,且未制定抢救预案;

3、术前未备足0型血浆,因没有及时输送血液,是造成蒲某产后大失血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重要原因。在病例中显示,手术过程中蒲某的出血量为3000ML,故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对剖宫产手术中出血高危因素估计不足,对产后出血量估计不准确,对出血来源判断不准确,未及时输血等过错;

4、被告处建档立卡检查以及待产前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小脑发育不良、G6P1孕38+3周L0A待产引、妊娠高血压、边缘性前置胎盘、流产史、羊水过多等情况,在孕妇身体指标不具备平产的条件下,被告及医务人员未引起足够重视,却依然要求予以平产,未根据产妇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保障产妇的生命安全;

5、在被告医院不具备本次诊疗和手术能力的情况下,未告知家属转院治疗,从而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

6、被告的病历中出现多处错误,病历书写不规范。

三、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1、根据综合诊断,结合该患者具备引产产道分娩条件,且该患者及家属入院后无手术终止妊娠意愿,以及未提出终止妊娠手术申请,患者及其家属对行利凡诺引产产道分娩无异议,本院为了尽量避免对母体造成严重损伤,故选择引产产道分娩。

2、造成该患者死亡的原因是该妇高龄44岁,有多次流产史,本次妊娠存在羊水过多提示,胎膜早破,子宫收缩过强等多项羊水栓塞的高危因素,因羊水栓塞不可预测,且起病急骤、病情凶险、病死率高(全国死亡率可高达86%)。

且这是一典型的羊水栓塞案例,我院作为县级基层医院,对羊水栓塞的救治技术条件、救治能力相对有限。该项属于我院虽尽职尽责,但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3、术中持续输同型悬浮红细胞及同型血浆,故不存在血源不足情况,也不存在错失手术时机。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血源不足”和“错失手术时机”不是事实,我院对患者蒲某的整个抢救过程中,抢救及时,抢救措施得当。

羊水栓塞是一种没有办法进行预防的产科危急并发症,在突然之间就有可能出现羊水栓塞而危及到产妇的生命,医护人员甚至来不及反应,更不要说进行抢救,救治成功的几率微乎其微。

四、鉴定意见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针对高龄孕妇产前超声检查欠规范,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未能早期发现胎儿小脑畸形,以致未能早期引产,与被鉴定人晚期妊娠引产过程中羊水栓塞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于被鉴定人早、中孕期未能规律产检,错失产前胎儿畸形筛查最佳时期,以及羊水栓塞起病突然,进展迅猛,抢救难度大,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轻微原因。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271367.72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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