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输血不足致患者死亡,虽抗辩血库血源紧张医方亦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4-13 06:21:44

一、患方诉称

2022年6月13日,患者李某道因2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解黑便,伴有乏力、头晕、口渴等症状,就诊于被告医院。初步诊断:1、急性上消化道出血;2、重度贫血;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2型糖尿病;5、自发性腹膜炎。2022年6月13日11时,患者被转入被告医院ICU。

转入时诊断:1、急性上消化道出血;2、重度贫血;3、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4、2型糖尿病;5、自发性腹膜炎。并于当日12时许行“电子胃镜检查”,诊断结果:胃多发溃疡出血并内镜下止血术(ForrestIb,待病理)。经治疗,患者血色素仍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x市医院辩称

1、鉴定人认定我院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评估不足,没有及时抗休克治疗,这与事实不符,2022年6月13日2时4分,患者李某道到我院急诊就诊。急诊初步诊断为:消化道出血并急诊查血常规后收入住院治疗。

2时47分,血常规结果报告属于重度贫血,考虑活动性出血。医生马上计划给予申请红细胞纠正贫血,同时给予止血、补液、护胃等处理。4时47分配血完毕,4时53分取血,5时10分开始输入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1.5U,6时20输血结束。整个过程都是及时的;

2、鉴定人认为我院直至16时11分才请介入血管外科会诊,造成延误,与事实不符。我院在12时28分行闲情未经室行床边电子镜检查,诊断结果:胃多发溃疡出血并内镜下止血,止血后进行观察是否继续出血,在发现继续出血后进一步请介入科行治疗,先请胃镜室再请介入科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并不存在延误的情形;

3、另外,对于认定我院输血量不足的问题,我院血库紧张,存在客观原因,不应认定我院过错。鉴定人前述错误认定显然是加重了我院的过错程度。事实上,本案患者有风湿关节炎病史,长期服用抗风湿药物,长期服用该类药物可导致上消化道大出血,其自身有消化道大出血的疾病基础。

且有延误治疗,到我院后在短时间内便出现急性消化道出血,病情变化快,急剧进行性恶化伴有失血性休克等情形,其损害后果本质上而言是由于其自身病情所致。即使没有医疗过错,其依然可能会发生死亡后果。

三、尸检结果

李某道符合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四、鉴定意见

李某道于1976年8月10日出生,至死亡之日年满45周岁。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李某道的死亡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李某道入院时查血红蛋白仅42g/L(重度贫血)、脉搏129次/分(心率偏快),此时应计算休克指数排除是否存在失血性休克可能,而医方在患者李某道入院时休克指数达到1.17的情况下,将病人收治感染科,且无“失血性休克”的诊断,说明医方对患者病情的危重程度评估不足,导致入院后未及时抗休克治疗。

2、患者李某道10时45分转入急诊ICU后,虽给予的抗休克处理,但其心率仍持续上升、血压逐渐下降,且出现呕血,说明其仍存在活动性大出血,但医方未能及时请介入血管外科会诊(直至16时11分方请介入血管外科会诊),造成延误治疗、病情加重,错过抢救的时机,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3、输血量选择的处置欠妥:患者李某道入院后体格检查示:贫血貌,脉搏129次/分,血压110/55mmH,血常规检查示:红细胞1.45×10^12/L、血红蛋白浓度42.00g/L,医方及时给予输注红细胞,其治疗措施及时恰当,但患者的血红蛋白浓度仅为42.00g/L(重度),休克指数1.17,同时存在失血性休克,其选择仅输注1.5U红细胞是明显不够的,其处置欠妥。

4、病历书写不规范:x市人民医院在患者李某道住院记录的主诉中书写为“解黑便2天”但现病史中为“患者于2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解黑便”;病程记录的会诊记录中申请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10时10分”但会诊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10时12分”其病历书写不规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判决,被告x省x市人民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662620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

乐正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