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无医师证从事针灸拔罐活动,非法行医致被害人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7-14 13:24:4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无任何医疗诊治经验的情况下,从事针灸、拔罐。2021年10月9日9时许,被害人罗某因身体疼痛自行前往上述门面看病,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无从医资质,仍然对罗某的肩部、背部施行针灸、拔罐诊疗行为。

拔完罐后,因罗某出现咳嗽、气喘、面红等不良反应。x卫生院检查结论为“双侧气胸可疑”。因x镇x卫生院不具备相关医治条件,陈某立即将罗某转送至x区人民医院。

当转送罗某的救护车途径x街道时,车上医疗人员发现罗某已意识丧失。便就近送往x街道卫生院进行抢救。2021年10月9日11时55分,罗某被宣布临床死亡。

二、法院另查明

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庭审后通过接处警民警予以核实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得知医院报警后主动在现场等候民警,应认定为现场待捕型自首情节。

三、鉴定意见

罗某符合针灸术后双侧肺尖部肺胸膜破裂致双侧气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四、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影像报告,CT检查报告;单,医师资格证书查询结果,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查询结果;

调取证据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x114号罗某尸体解剖肉眼可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示意图;

现场照片,认罪认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徐某、廖某某、罗某某、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五、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积极陪同救治被害人、家庭困难等量刑情节。

六、庭审意见

被告人陈某在知道被害人死亡以后获知他人报案主动在医院等候民警,系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但其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基本没有赔偿,亦未取得谅解;

结合本案案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宣布从业禁止。被告人陈某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29日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陈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诊疗活动;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针灸针131根、气罐39个、拔罐器1个,予以没收。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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