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行全面检查致漏诊脾破裂,造成交通事故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7-06 20:09:18

一、患方诉称

原告一家四口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高某开为二原告唯一的儿子。高某开于2019年2月7日21时35分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x省x市x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后由家人送往被告处就诊。

被告处的接诊医师安排高某开做了DR检查诊断为:1、各肋骨骨质未见异常。2、心肺未见异常。后医生告知一切正常,无需全面检查,拒绝了高某开及家人要求做B超检查等全面检查的要求。

家人将高某开带回家。2019年2月8日凌晨,因高某开不能正常排泄小便,家人将高某开送往x总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1、被告对患者高某开的诊疗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错过了抢救时机和诊疗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危险注意等医疗过错导致高某开死亡。

2、被告的诊疗行为与高某开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3、如果被告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医疗规范对患者进行全面诊疗,高某开完全有生还的希望。患者高某开死亡时年仅20岁,其死亡对原告造成了精神的损害时无法弥补的,故被告应当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4、诉请判令被告赔偿100407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x市x镇卫生院x分院辩称

因为本案高某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车祸严重损伤导致的。被告在诊疗中的过错,与其死亡仅存在很小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只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告认为精神抚慰金应当为8000元,且被告仅对其中的20%承担责任。

四、尸检结果

经x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高某开系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鉴定意见

后经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x市x镇卫生院x分院的诊疗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20%-40%)。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2019年2月7日,二原告之子高某开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x市x镇卫生院x分院检查治疗,双方已形成了医患关系。被告在为高某开就诊时,对高某开其酒后外伤史未引起足够重视,相应检查不完善,后高某开因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的诊疗行为客观上使高某开丧失获得及时诊断、及时治疗、挽救生命的可能性。被告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结合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被告x市x镇卫生院x分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七、损失计算

1、死亡赔偿金,以2019年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10756元为基数,计算20年,应为215120元(10756元×20年)。

2、丧葬费,以2018年x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952元为基数,计算6个月,即为33976元。

3、上述损失合计249096元。被告承担40%即为99638.4元(249096元×40%=99638.4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4、高某飞的突发死亡,使二原告遭受了丧子之痛,二原告遭受精神损害,根据当地经济水平,二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予以支持。

5、关于鉴定费的问题,系因本案鉴定被告责任比例而产生,原告花费鉴定费11500元,因被告在本案中承担40%责任,即被告亦应当承担40%的鉴定费,即4600元(11500元×40%)。

八、法院判决

2020年5月20日判决,被告x市x镇卫生院x分院赔偿原告合计124238.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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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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