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脑出血手术后患者死亡,认定医方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乐正康康 2024-07-08 16:42:38

一、基本案情

陈某山于2022年9月12日因“反复头晕乏力、心悸胸闷3年多,加剧2天”收住某某中医院,于2022年9月14日18:10全麻下行“双侧硬脑膜下血肿钻洞外引流术”,于2022年9月15日01:00急诊行“右侧颅内血肿清除术+脑脊液漏修补术+颅骨回纳术”。

陈某山于2022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收治于呼吸与危重症病房,于2022年9月14日转至神经外科,并于2022年9月14日术后转至ICU住院至2023年1月18日临床死亡。

二、患方诉称

2022年9月12日陈某山(男)因头晕、手脚无力,而被送往某某中医院诊治,某某中医院将陈某山收住内科治疗,陈某山住院治疗期间,病情愈发严重,由于某某中医院诊治发生错误,导致陈某山成植物人,并终在某某中医院的治疗过程中于2023年1月18日临床去世。

原告全家悲痛欲绝,原告认为,某某中医院不仅存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错行为,而且也存在跨院治疗,贻误治疗时机的过错,诉请判令某某中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48060.35元的55%计741433.19元。

三、被告某某中医院辩称

原告若不认可此前委托某市医学会做出的鉴定,是否要求重新鉴定,需要向法庭明确。答辩人不认可某市医学会鉴定的参与程度45%,理由是违反了鉴定规范。

根据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是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其参与程度应建议30%。

四、鉴定意见

2022年9月27日,某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某市医学会对陈某山与某某中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根据目前患者临床表现),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45%。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根据双方确认为179047.99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60720.87元,由统筹基金支付118327.12元。因此,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认定为60720.87。

2、营养费虽然无明确的医嘱建议,但在病历记录单中有多处记录“告知家属行三餐营养支持”,故营养费可按医疗费用的10%酌定予以支持,即营养费为17904.8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50元/天×128天)。

4、因陈某山住院期间只有两天在普通病房,自2022年9月14日术后至临床去世都在ICU治疗,根据相关规定及某司法审判实践,ICU治疗期间是不需要家属或者护工进行护理的,故本案护理费为426.52元(213.26元/天×2天)。

5、死亡赔偿金591987元(53817元/年×11年)。

6、交通费有实际支出,结合住院天数,酌定为1280元。

7、丧葬费50758元。

8、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80000元。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参考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因此,本案原告因某某中医院诊疗行为过错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某某中医院在45%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某某中医院按总损失的55%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某某中医院辩称其参与度应为30%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告作为陈某山的法定继承人,系本案适格的赔偿权利主体,其有主张并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原告损失合计809477.19元。某某中医院应按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4264.74元(809477.19元×45%)。

七、法院判决

2023年8月21日判决,某某中医院应在45%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赔付原告364264.74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2

乐正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