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途中死于心脏病,医方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7-06 17:09:30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11时30分左右,三原告之父王某祥因突发头晕到被告处就诊。被告门诊值班医生初步检查后,以“眩晕症”收入住院,并进行输液治疗。

下午14时30分左右,患者王某祥乘坐一辆三轮摩托车离开x卫生院回家取身份证。下午15时30分左右,王某祥乘坐同一辆摩托车在返回医院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患者王某祥的诊疗、护理措施不规范,导致其于同日15时30分左右死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7044.00元。

三、原告的证人李某的证言

我平时驾驶三轮摩托车拉载人员。王某祥之前乘过几次车,与我认识。事发当天,因为我生病,就去x镇上买药,我的三轮车停在邮政局门口,王某祥就说生病来住院,要回家拿身份证,让我拉他回家去拿身份证,

同时一起坐车的还有他大孃。到了他家以后,他找了大概10分钟左右,没有找到,又去村子里会计家找,后来在拉他回医院的途中,他就和我说他想吐,因为要避让车辆,我就说等一下。

车让开后,我停车下来拉他,王某祥就扑在我身上,大口的喘气,我就感觉他可能不行了,就扶他躺在路边,我就喊一个小伙子帮我打了120,后来110也来了,我当时被吓到了。

四、被告辩称

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原告的亲属王某祥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按照医疗常规对患者进行了治疗,并签订了病人离院责任书,告知擅自离院会发生的危害及后果,患者同意后签字。

之后患者自行离院,在途中因疾病而亡,与被告的治疗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外,此事发生后,被告垫付了尸检费15000.00元,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原告返还被告。

五、尸检结果

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王某祥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王某祥系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六、鉴定意见

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机构对过错责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x县x镇x卫生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祥的诊疗过错承担轻微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20%以下。

七、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王某祥既往有高血压史、冠心病史,其死亡后果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转归。x卫生院在诊疗中存在诊断不全面,对心电图检查异常未引起重视,在相关检查不完善的情况下行输液治疗考虑欠妥当,且病历书写不规范。

八、损失计算

1、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00.00元,系王某祥入院时预交的费用;

2、死亡赔偿金166628.00元(11902.00元×14年);

3、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53257.00元,其计算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

4、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000.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但原告处理王某祥的丧事,确需乘坐交通工具,本院酌情确认1000.00元;

5、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因被告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原告的请求适当,故本院予以确认;

6、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1100.00元,系原告申请做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鉴定支付的合理费用,故本院予以确认。

九、庭审意见

本案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400.00元、死亡赔偿金166628.00元、丧葬费53257.00元、交通费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鉴定费11100.00元,合计252385.00元。

对于x卫生院提出的要求一并处理支付的鉴定费15000.00元的意见,因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且原告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不宜在本案中进行调整。

十、法院判决

2020年8月24日判决,被告x县x镇x卫生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2385.00元的20%,即50477.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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