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对牙髓炎疗效不满起诉,医方治疗不符合指南而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7-12 16:56:08

一、患方诉称

2020年5月23日,原告为行某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为46牙牙髓炎并行根管治疗。2020年6月12日,被告为原告牙齿戴冠。此后,原告牙齿出现自发性疼痛,至同年7月至9月,疼痛逐渐加剧。

2020年10月8日及之后,原告在被告及外院处陆续拔除三颗牙齿,但疼痛未予以缓解。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间,原告陆续至某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某某甲医院、某某乙医院、华某、某某医院3等外院就诊。

诊断为牙髓炎、牙尖周炎、慢性剥离牙根炎、继发性三叉神经痛等。2023年12月11日,原告至SM口腔门诊部行义齿修复。原告为上述诊疗共支出医疗费25,425.65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为行某被告处治疗,被告未经拍片,未行告知即对原告实施根管治疗,违反了诊疗规范;被告为原告戴某,牙齿出现自发性疼痛,并逐渐加剧,导致原告陆续拔除三颗牙齿,疼痛亦未缓解;

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三牙缺失,拔牙创触痛,故认为鉴定机构认定被告的责任比例过低,要求被告按照75%的比例予以赔偿。事发前,原告从事家政服务,因本案所涉牙齿疼痛产生误工损失,其配偶为照顾原告,亦有误工损失。原告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按照75%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25,425.65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0,250元、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某某公司辩称

对行根管治疗向原告进行了口头告知,原告也予以了配合,书面知情同意书并非必须签署;被告术前虽未拍片,但术中片显示原告牙齿龋坏侵犯牙髓,需行根管治疗;鉴定意见已明确因被告过错致原告右侧口腔下颌疼痛、牙神经损伤的直接依据不足;

被告对原告所行治疗和拔牙,均系应原告要求进行,其中两颗牙也并非在被告处拔除;被告的诊疗过程均符合诊疗规范,原告的疼痛亦与牙齿治疗无关,故不认可鉴定意见认定的过错及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仅存在告知欠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对于医疗费的实际支出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的就诊系针对原告原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原告损失。按责最多承担30%;律师费某原告自身支出,不同意承担。

四、鉴定意见

原告:向某,女,1962年2月6日出生,被告某某公司对患者向某的医疗过错系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16%-44%(建议30%)。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及口腔科检查,诊断46牙髓炎并实施根管治疗,并于根管治疗后三周左右为患者戴冠,基本符合《临床诊疗指南口腔医学分册》之相关要求,但医方根管治疗前未拍摄X片,不符合《根管治疗技术指南(2014)》的相关要求,医方未尽注意义务;

2.根据《根管治疗技术指南(2014)》,医方实施根管治疗,需与患者充分沟通,需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必要时术前需签署知情同意书,现患者认为医方未告知相关事项,医方未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故一并评价医方告知不充分;

3.患者自觉右侧口腔下颌从戴某开始出现疼痛感,经多次治疗均未缓解,2020年9月时患者出现了46牙根尖周炎的诊断,该病症可能会引起右侧口腔下颌疼痛,但该炎症表现在2020年5月23日与2020年8月30日时并未出现;

患者自2020年10月起陆续拔除46牙、45牙、14牙,且牙齿拔除后并不能彻底消除口腔下颌疼痛感,因医方过错致患者右侧口腔下颌疼痛、牙神经损伤的直接依据不足。

六、法院判决

2024年3月15日判决,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17348.9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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