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本文对制度的定义并不仅仅局限于科斯定理以及诺斯对制度的定义。
科斯定理并没有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结构产生影响,这非偶然。
因此,要了解科斯的思想及其社会影响,我们必须从「科斯定理」人手。
本文的要点在于区分对「科斯定理」的第一类和第二类解释。
作为产权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性定理,科斯定理拥有着强大的阐释能力。
如果你是法学一年生,科斯定理将是理解侵权法的经济学的有力分析工具。
各种杂志上充斥的是关于交易成本为零的科斯定理的讨论。
今天,在百度,那普及的中文搜索引擎,「高斯定律」的几个译法出现过不止十万次。
显然,无「财富效应」的假定对「科斯定理」是必要的。
基于科斯定理产生的排污权交易是对传统庇古理论的扬弃。
科斯定理,讨价还价和政府: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反思
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科斯定理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