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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婚后多次自然流产,丈夫患有继发不育。3年后,夫妻俩在医院进行辅助生殖

北京,一女子婚后多次自然流产,丈夫患有继发不育。3年后,夫妻俩在医院进行辅助生殖,冷冻了3枚胚胎。同年7月,丈夫突然脑干出血离世。女子用其中1枚冷冻胚胎,顺利生下一女。几年后,在婆婆的支持下,女子打算继续用剩下2枚冷冻胚胎再生育。不料,医院以女子丈夫已死亡,无法共同签字;存在遗产继承纠纷;双方合同约定夫妻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医院伦理审查没有通过为由,不给女子做手术。女子愤怒的把医院告上法庭。结果出乎意料。

张女士婚后一直想生儿育女,可好几次都失败了,她压根坐不下胎,习惯性自然流产,这让她痛苦不堪。

而丈夫也被确诊继发性不育,这夫妻俩还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身体都有问题,谁都别嫌弃谁了。

他们折腾了好几年,一商量,做了个决定。

夫妻俩2019年,终于在医院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培育出3枚胚胎,全部冷冻存了起来。

谁也没料到,胚胎冻存没几个月,世事难料,李先生就突发脑干出血走了,好好的家一下子没了顶梁柱。

张女士跟丈夫感情很深,决定为了生个一男半女,独自把孩子养大。

她用其中一枚胚胎,顺利生下了一个女儿,生活一下子有了希望,母女俩相依为命。日子得慢慢往下过。

过了几年,她想把剩下的2枚胚胎也用了,再生一个孩子,婆婆也完全同意,开心的不得了,觉得这也是儿子生前的念想。

可等张女士找到医院,对方直接拒绝了,给的理由还挺多。

第一、她丈夫已经去世,没法一起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第二、万一再生个孩子,后续肯定要牵扯遗产继承的问题;第三、当初签的冻存合同里有言在先,夫妻一方死亡,医院有权直接销毁剩余胚胎;最后,连医院内部的伦理审查也没通过,说不符合规定。

张女士没别的办法,只能把医院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这几枚胚胎是夫妻俩婚姻存续期间一起做的,不是张女士单身之后自己新培育的。

所以,和规定里不让单身女性做辅助生殖的情况,完全是两码事。

而且,医院之前已经给她做过一次移植,孩子都顺利生下来了,说明当初的生育合意是板上钉钉的。

法院还特意核实了,根本不存在医院担心的,女方想靠多生孩子抢遗产的情况,家里老人都支持,完全符合去世男方当初想要孩子的意愿。

最后,法院直接判医院必须接着给张女士做剩下2枚胚胎的移植手术,

丈夫走了之后,张女士私自用胚胎生孩子,医院担心后续孩子的身份、继承、抚养都会出乱子。

但初夫妻俩一起同意做的辅助生殖,老人也支持,不存在瞒着谁的情况,也没有抢遗产的想法。

法院这么判,既尊重了活着的人的真实意愿,也没突破现有的医疗监管底线。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夫妻二人当初共同同意冷冻胚胎、接受移植,该生育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

丈夫离世,不代表合意消灭。医院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

医院以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合同约定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理由不能成立。

丈夫生前已经同意整套辅助生殖方案,不是每一次移植都要重新签字。

女方作为当初共同合意的一方,完全有权继续要求医院履行合同,医院单方面拿格式条款说要销毁胚胎,不符合法律里的诚信履约要求,不能随便剥夺女方的合法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星新2026-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