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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男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一名醉酒女子。不忍将女子丢在酒吧后,男子将女子

四川眉山,男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一名醉酒女子。不忍将女子丢在酒吧后,男子将女子带到了酒店休息。

可等女子清醒后,她却发现男子没有穿衣服躺在自己身边。报警后,男子被调查,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但二审法院却认为男子构成强制猥亵罪!

这个案子从一审到二审,前后差了整整一年零两个月的刑期,不少旁听的人看到改判结果都愣了一下。想弄明白眉山中院为什么这么判,得先把强制猥亵罪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1997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第 237 条写的罪名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保护对象只限于成年女性。这就带来一个尴尬,男性若遭遇同类侵害,法院往往只能用侮辱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凑合处理。

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同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第 237 条把 "妇女" 两个字换成了 "他人",一字之差,保护范围扩到所有自然人。廖某这回被认定的强制猥亵罪,用的正是修订后的这一款。

再说回案发那晚。孙某从外地跑到眉山找表姐玩,饭后一伙人钻进了一家酒吧。玩到凌晨一点多,表姐先走了,孙某和好友陈某留下继续喝。

孙某喝断了片,去了趟厕所就再没回到座位。廖某和朋友蒋某在另一桌喝酒,孙某晃过来借打火机,抽了两口烟就吐了廖某一身。

蒋某劝廖某把这女的丢下算了,廖某不肯,说孙某嘴里念叨着一个 "15" 的数字,认定是某小区 15 区,非要送人回家。

到了小区却怎么也叫不醒,只好又打车去了一家酒店开房。进了房间之后,廖某没忍住,脱了孙某衣服摸了隐私部位,完事后倒头就睡在旁边。

天亮时孙某醒过来,浑身没穿衣服,隐私部位有些不适,手机也不见了踪影。跑到前台借电话拨打自己号码,接的正是找了孙某一整夜的表姐。

民警到场后立刻固定了卫生纸、烟蒂、床单和地面上的毛发。让人没想到的是,鉴定结果出来后,孙某体内没有廖某的生物痕迹,双方内裤和卫生纸上同样一片空白。

这就到了本案最关键的地方,证据够不够定强奸罪。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层面第一次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2012 年再次修订时,才在法条中将 "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化为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廖某从头到尾不承认发生了关系,孙某因为断片没法讲清完整过程,客观物证又无法证实存在性交行为,一审判强奸罪三年两个月,二审同级检察机关看完卷宗后直接表态: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但认定强制猥亵罪证据充分。

按《刑事诉讼法》第 230 条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廖某就在这个期限内递交了上诉状。

二审合议庭把在案证据重新核查一遍,采纳了检方意见,最终改判廖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刑期从三年两个月压到两年。

判决书里那句 "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把刑事司法制度里最基础的一条底线又一次拉回到公众视野。眉山这案子说到底,不是放纵谁,也不是苛责谁,而是让每一个裁判环节都经得起证据标准的检验。

信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