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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陈小姐买了辆新车,4S店代为上牌途中车子被人撞了,对方全责,却要报陈小

陕西西安,陈小姐买了辆新车,4S店代为上牌途中车子被人撞了,对方全责,却要报陈小姐的保险。陈小姐不满,要求店方换新车或退全款,店方推诿不同意。刚提新车成事故车,陈小姐实在难以接受,寻求调解员帮忙找出路。

6月28日,陈小姐买了一台蒙迪欧,签完合同,缴纳所有费用后,6月29日4S店为她代办上牌业务,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车祸。

通常情况下,代理上牌业务是由店员亲自开车去办理,当时由于店员业务繁忙走不开,于是和陈小姐商议找代驾,开车带陈小姐去办理上牌业务,陈小姐当时表示同意。

由于新车油箱内汽油不足,途中便到加油站加油,不曾想被另一辆汽车撞了,造成后车门受损严重,凹进去一大块,而且车漆也发生掉落,预估维修费用为七八千元。

代驾驾驶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对方则是在倒车,由于倒车过程中司机没有观察附近情况,再加上倒车速度比较快,酿成了本次事故。

民警通过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判定对方车辆全责,然而对方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险,保险赔偿上限只有2000元,不足以覆盖陈小姐的损失。

对方也清楚事故是自己的问题,愿意在自己可承受范围内进行赔偿。

陈小姐看着新车变成了事故车,内心难以接受,同时店方让自己先走自己的保险,通过代位追偿的方式获取赔偿。

明明对方全责,店方却要我走自己的保险,陈小姐不同意店方给的解决方案,遂向店方提出换新车或是退全款的要求。

她认为自己没有将车提走,双方交易还没有结束,车还属于4S店,出现问题应该由店方承担,应为自己换新车或是退款,车辆损失则由店方追究第三方责任人的责任,现在自己只是中断交易。

对于陈小姐的要求,店方表示自己无法接受,并给出以下理由:

(1)叫代驾是经过陈小姐同意的,且是自己支付的代驾钱,代驾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非己方过错。

(2)陈小姐的理由不足以支撑她换新车或退全款的要求。

在整个事件中,店方表示从来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还积极为陈小姐解决问题,己方没有任何过错,没办法赔偿。

如果每位客户在上牌过程中出现了剐蹭,都将车开回店里要求换新车,店方难以承受。

此外,店方称前一天车的手续全部都已经办理完成,只是还没有上牌,车已经是陈小姐的了,现在她却说车不是她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购车合同已签完,钱交完了,保险也上完了,出事故以后说车不是她的,店方不认可陈小姐观点。

陈小姐还认为,她向店方缴纳了上牌服务费500元,事故发生在上牌过程中,店方是有责的。

对此,店方称,所谓上牌服务费就是客户将车开过去,店方帮忙办理分期和抵押,而且正常挂牌需要收费200多元,店方要做抵押,找人代办,向陈女士收取500元是合理的,不存在乱收费或是收费不提供服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目前,店方称陈小姐最佳的处理方式是报保险或是直接联系对方看看怎么赔偿,他们也会自己协助陈小姐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陈小姐的车是在上牌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意味着此时车辆还没有交付,属于交付前,根据《民法典》第604条中的“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车依然是由店方管理与控制,风险应当由店方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784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店方聘请的代驾开车带陈小姐上牌,按照《民法典》第784条,店方属于的承揽人,陈小姐属于定作人,即便店方没有过错,依然是保管不善,要赔偿陈小姐。

因此,陈小姐向店方提出换新车或是退款的要求是合理的,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店方向肇事方追偿,不可以将风险转嫁给陈小姐。

事实上,陈小姐不管是向肇事方还是店方追偿,都是可行,对于陈小姐提出的换新车或是退全款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