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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当年17岁女子和52岁男子发生了关系,因为没有结果,双方各自安好,女孩

“荒唐!”当年17岁女子和52岁男子发生了关系,因为没有结果,双方各自安好,女孩随后就嫁人生子。到了孩子入学年纪,学校需要亲子证明,女子才发现孩子和丈夫不是亲子关系,她想起那个52岁的男子,拿到了男子的体毛通过鉴定,孩子为52岁男子亲生的,就向男子索要这些年的抚养费,而男子一口拒绝,理由是那么多年过去了,只记得当年的确发生过关系,其他都不记得了,女子愤怒了,在证据面前还抵赖,就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抚养费,法院判了。

当年17岁的女子,认识了当时52岁、已有家庭的男子,两人多次发生关系后,男子以家庭为由要求断绝来往。

分开后不久,女子和如今的丈夫在一起了,并且生下一个儿子。

女子一直以为孩子是丈夫的,直到孩子到了上学年纪,学校需要亲子关系证明,女子带孩子去做鉴定,才发现儿子和丈夫根本没有血缘关系。

女子这才想起多年前的男子,她想办法拿到了男子的体毛送去鉴定,结果显示男子就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之后女子主动联系男子,对方根本不认,态度很冷漠。

女子觉得既委屈又愤怒,一纸诉状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这些年来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男子的回应让人无语——他说事情已经过去那么多年了,只记得和女子发生过两三次关系,其他的全都不记得了。

意思是孩子是不是他的、该不该管,他都“不记得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DNA鉴定报告,男子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跟着女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继续由女子抚养更合适。

但男子作为生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抚养费,孩子2017年5月出生,到起诉时已经满了90个月,结合男子的经济状况和年龄,法院判决男子一次性支付过去90个月的抚养费36000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4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这个案子说到底,就是一个成年人种下了因,却不愿意承担果。

法律讲的是责任,不是记不记得,你做过的事,科学证据摆在那儿,躲是躲不掉的,每月400块不算多,但至少让那个孩子知道,这世上还有一个该负责的人,不能当什么都没发生过。

男子虽然是孩子的生父,但从未直接抚养过孩子,依法应当承担抚养费。

DNA鉴定结论已经锁定了生物学父子关系,男子“不记得了”的辩解在法律面前不成立。

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36000元加上每月400元直至孩子成年,正是基于这条法律规定作出的裁量——生父的身份可以否认,但法定的抚养义务否认不了。

说实话,这种事情本来就不该走到法庭上,一个52岁有家室的男人,跟一个17岁的姑娘发生关系,这件事本身就有问题,过分的是,后来知道孩子是自己的,第一反应还是推得一干二净,这种冷漠,比当年的荒唐更伤人。

法院判抚养费是应该的,每月400块也确实不高,但是这点钱对一个孩子十几年的成长来说,根本弥补不了什么,缺席的父亲、被隐瞒的身世、突然冒出来的亲生父亲——这些东西对孩子心理的影响,不是几千几万块钱能解决的。

这个案子其实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成年人的每一笔糊涂账,最后都可能算在孩子头上,男人以为“不记得了”就能翻篇,女人以为嫁了人就能掩盖过去,到头来,那个最无辜的孩子才是兜底的人,法律能判出抚养费,但判不出一个父亲该有的担当。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DNA鉴定已确认男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虽然是非婚生,但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男子从未抚养过孩子,依法应当承担抚养费,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过去90个月36000元、之后每月400元直至孩子成年,正是基于这条规定——父亲的身份可以赖,但法定的抚养义务赖不掉,科学证据和法律条文都不吃“不记得了”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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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40
用户10xxx40 2
2026-06-30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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