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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游客看到一家饭店门口的广告牌上写着“腊排骨火锅78元/锅”,高高兴兴进

云南丽江,游客看到一家饭店门口的广告牌上写着“腊排骨火锅78元/锅”,高高兴兴进去点了一份。吃完却被告知,78元是半斤的价格,不是一锅的,游客彻底懵了,这不明晃晃的欺诈吗,游客也没惯着,反手就把店家给投诉了。

游客小美(化名)和朋友去丽江玩,逛饿了,正好看到了一家店门口立着的招牌,上面写着“腊排骨火锅78元/锅,赠送4个素菜”。

小美心里想着,这也太划算了,想都没想就进了店。

点菜的时候还跟店员说了一句,“就要门口招牌上写的那个”,服务员也没有说什么,只是点点头。

菜上来了,并没有想象中好吃,尤其是赠送的素菜,从锅里捞出来,根本咬不动。

但小美想着价格实惠,又是送的,便没有做过多计较。

可到了付钱的时候,小美却傻了眼。店员递过来账单,上面显示着,小美一共消费了168元。

小美立马提出质疑,“不是78一锅吗?怎么这么贵?”

店员却不慌不忙地解释,“不是78元一锅,是78元半斤,您两人吃了一个小锅,是一斤,而且菜单上也有写。”

小美顿时气得火冒三丈,一个劲地跟店员争辩。

“我们是按照门口招牌点的菜,菜单上的价格我们也没注意啊。”

可店员仍表示,是小美事先没看明白,且排骨锅不可能那么便宜,他们收取的是正常的价格。

双方争执不休,谁也不肯退让。

而眼看着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小美既不想耽误游玩的心情,也不想做过多纠缠,最后付了钱愤怒离开。

但事后,她越想这件事越窝火,觉得自己根本就是被店家给骗了。

而且像她这样被误导的也绝不在少数,可能到最后都像她这样,觉得也没多少钱,就不了了之了。

为了求一个公道,她果断向市监局举报了这家店。

很明显,这家店涉及虚假宣传。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案中,广告牌上“78元/锅”字体醒目,吸引了小美进店消费,可在小美点菜时却未明显告知真实价格,等到结账时又坐地起价,这属于严重的“虚假宣传”。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店主在门口和菜单上刻意割裂价格信息,导致小美在点单前,并不清楚点餐的真实价格,这就侵犯了小美的知情权,而小美若是早就知道78元是半斤而不是半锅,或许就不一定选择在这家就餐,而店家误导小美进店,也是剥夺了小美的选择权。

最后,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确定此店利用虚假宣传诱导游客消费的问题,最后做出惩罚,责令整改,罚款10000元。

同时,要求店家必须清理所有误导性宣传,菜单也必须按规范统一归类标价。

而小美如果还是气不过,可进一步主张民事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既然店家的欺诈行为已经板上钉钉,小美可要求“退一赔三”,小美消费了168元,不仅可以要求店家退还168元,店家还需要赔偿168的三倍价格504元。

宰客行为在景区里屡见不鲜,但不靠正当行为获利,看似暂时占了便宜,最终砸的不过是自己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