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要搬离小区,便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女子可随时无条件收回车位,岂料,15年后女子搬回要求收回车位,邻居却一口拒绝,还说女子已丧失使用权!双方闹到法院,可法院判决更令人意外!
停车场入口的闸杆抬起又落下。
李秀珍的车第三次开进来时,保安认出了她,“李姐,回来了啊?”
她点点头,笑得有点勉强。心里其实挺复杂的。
她把车开到B2区,熟门熟路。A-117号车位就在角落,灯光有点暗。地上那块熟悉的编号还在,只是车位上停着别人的车。
2002年她搬来时,这个车位是物业送给第一批业主的福利。那时候地下车位多得很,大家随便选,谁也没当回事。三平米水泥地,能值什么钱?
2010年她搬去浦东,临走前把车位钥匙交给邻居孙海涛。
“空着也是空着,你先用着吧。”两人还签了份协议,写得很清楚:免费借用,停车费孙海涛自己交,产权还是她的,她要用的时候,对方得归还。
那时谁也没想过,这个“随时”,会拖上十五年。
十五年后她搬回来,车位已经成了孙海涛的“固定车位”。
她敲门,对方开门时笑得有点尴尬。“李姐,这么多年我一直在用,后来还跟物业重新签了合同。”
他说着拿出一份2018年的《车辆停车合同》,甲方是物业,乙方是他,车位编号写着A-117。
李秀珍把当年的协议摊开。“白纸黑字写着呢,我随时可以要回。”
孙海涛点了根烟,语气慢慢硬起来。“你都不住这儿了,车位空着浪费。再说,现在是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我才是业主。”
这句话把气氛彻底点燃。
她找物业,物业说他们是按流程办的;她去街道调解,也没谈拢。最后,只能起诉。
案子在静安区法院开庭。
庭审那天,双方律师都讲得头头是道。
李秀珍这边强调,当年的借用协议合法有效,孙海涛应当履行归还义务。
孙海涛那边则引用民法典,说小区车位属于建筑区划内资源,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李秀珍长期不居住,占着名额不合理。
法官听完,问了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你们知道小区停车管理规定吗?”
两边都愣了一下。
物业的管理规定里写着:空置车位必须按业主登记顺序重新分配,禁止私下转让或长期占用。
也就是说,当年李秀珍离开时,如果按规矩把车位交还物业,后面排队的二十多户业主就能顺位获得。可她没走这个流程,而是私下借给了孙海涛。
孙海涛则拿着那份借用协议,转头跟物业签了合同,把车位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官在判决中用了个词——“恶意串通”。
意思很直白:两人私下安排,绕开管理规定,损害了其他排队业主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这种合同无效。
至于孙海涛和物业签的合同,法官认为,他明知车位来路有问题,仍利用漏洞办理登记,违反诚信原则,同样无效。
结果出乎两人意料。
车位既不归李秀珍,也不归孙海涛。
法院判决:涉案车位由物业收回,按管理规定重新分配。
李秀珍坐在法院门口的长椅上发了会儿呆。
十五年前她嫌A-117位置偏,随手借出去;十五年后,为了这块地跟邻居对簿公堂。最后才发现,这个编号,从来就不只是她和孙海涛之间的事。
它牵着整栋楼、几百户业主的排队顺序。
孙海涛后来也想明白了。
有邻居看到,他也去物业登记排队,排在第五位。那声当年说过的“谢谢”,最后变成了判决书里的几行字。
地下停车场灯光还是老样子,嗡嗡作响。
A-117的旧编号被物业摘下,换成了统一的排队系统。空位还在,只是它的归属,不再由两个人私下决定。
有些资源,看着是个人的,其实连着一整条规则链条。绕过去,最后总要绕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