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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69岁的虞师傅迎娶了比自己小24岁的胥大姐。婚前二人签下协议,好好过日子就

宁波,69岁的虞师傅迎娶了比自己小24岁的胥大姐。婚前二人签下协议,好好过日子就给付50万元彩礼,若日后离婚则补偿20万元。可婚后彩礼迟迟没有兑现,没多久虞师傅还劝说胥大姐以个人名义贷款43万元。婚后不到两年,虞师傅主动提出离婚,称胥大姐常年在外打工、疏于顾家。满心委屈的胥大姐不仅没能拿到约定彩礼,还要面对剩余36.5万元贷款的分摊问题,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虞师傅表示自家房屋日后可能拆迁,这点贷款并不算什么。双方私下协商无果,最终闹到法院。经调解,胥大姐承担10万元欠款,余下26.5万元由虞师傅偿还,倘若后续房屋拆迁,胥大姐也能获得相应补偿。

据悉,69岁的虞师傅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小24岁的胥大姐。

两人聊得投机,虞师傅看着胥大姐,语气诚恳地说:“我年纪大了,就想找个伴儿安安稳稳过日子,你放心,我不会亏待你。”

为了让胥大姐彻底安心,虞师傅还主动提出,要和她签一份婚前协议:“只要咱们好好过,这50万彩礼我肯定给你;就算以后过不下去,离婚我也给你20万补偿,绝不让你白跟着我。”

胥大姐看着这份写满承诺的协议,心里踏实了不少,便点头答应了这门婚事。

领证那天,胥大姐还觉得,自己终于找到了晚年的依靠。可这份踏实,只维持了一周。

刚办完婚礼没几天,虞师傅就拉着胥大姐说:“我有个稳赚的投资机会,就是差笔启动资金,你帮我以你的名义贷43万,等赚了钱,咱们就把彩礼给补上。”

胥大姐想着两人已经是夫妻,便没多防备,跟着他去银行签了字。

可钱刚到账,虞师傅的态度就变了。说好的彩礼迟迟不提,两人的争吵却越来越多。

婚后不到两年,虞师傅突然提出离婚,理由是胥大姐在外打工不顾家,甚至含糊其辞地怀疑她有了外心。

胥大姐一下子就寒了心,她看着虞师傅,终于忍不住问:“当初让我贷的43万,你现在想让我一个人还,是吗?”

虞师傅却轻描淡写地说:“我这房子以后说不定要拆迁,到时候这点贷款根本不算什么。”

这话听着像是画饼,胥大姐却只觉得后背发凉——他分明是想借着离婚,把这笔债务全推到自己身上。

闹到法院调解室,胥大姐红着眼眶说:“我当初信了他的承诺,以为是真心过日子,没想到从头到尾,都是算计。”

虞师傅也终于松了口,承认自己确实没打算兑现彩礼,只想着把贷款问题处理清楚。

经过反复调解,两人最终达成了完整调解协议:剩余的36.5万元贷款,胥大姐承担10万元,虞师傅承担26.5万元,所有欠款统一约定十年内全部还清。

双方同时约定,待所有债务结清完毕后,胥大姐再将户口迁出。在这十年还款周期内,只要房屋遇到拆迁,胥大姐依旧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相应拆迁补偿款。

一场黄昏恋,从白纸黑字的“50万彩礼承诺”开始,到一笔需要分十年还清的贷款结束。

曾经的“相伴到老”,终究抵不过现实里的算计与拉扯,只留下这段晚年婚姻遗憾收场。

在本案中,胥大姐认为虞师傅的行为属于恶意转嫁债务、违背婚前约定的不诚信行为。

婚龄未满两年,男方提出离婚,彩礼没有兑现,又存在债务分摊争议,双方矛盾不断激化。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共签、共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

这就确定了夫妻债务划分的基本原则:谁用、谁受益、谁担责。

本案43万贷款虽由胥大姐签字,但全部由虞师傅掌控、使用,未用于家庭生活,本质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一般情况下,婚前“给50万彩礼、离婚补20万”的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约定,双方自愿签字、不违法,本应遵守履行。

这段婚姻走向破裂,是双方相处模式、生活观念、家庭经营方式不同导致的结果。

男方未兑现婚前承诺、独自使用贷款存在过错,女方长期在外务工,缺少家庭陪伴也是客观事实。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结合案情实际、资金流向、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考量,做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结果,平衡了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婚姻之本,在于赤诚相守;人心之贵,在于守信如初。

再好的口头承诺、再美的婚前约定,若是掺杂算计、失了真诚,终究留不住长久的陪伴。

那么,你对这场婚姻纠纷有什么看法呢?素材来源于长江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