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四川成都,一七旬大爷早起锻炼时,路过一片稻田,当他来到稻田边蹲下洗手时,不慎滑倒跌入田中溺亡。 事件发生后,家属将村委会及农产品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三十余万元的赔偿请求,认为管理方未设置警示标识及防护措施,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管理方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稻田属于农业生产区域,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者不承担高强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田间环境湿滑存在风险,其自行靠近水田导致意外,主要是自身疏忽造成,相关责任不应转嫁给他人。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合理区分了同情与责任,不被情绪左右,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近年来,类似“谁受伤谁有理”“谁损失谁索赔”的情况时有出现,部分当事人在发生意外后,不审视自身行为,而是优先寻找第三方承担责任,试图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一味出于情感倾向放宽责任认定,只会模糊行为边界,加重社会管理者的不必要负担,也不利于引导公众提高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法律的作用,是明确行为规范、划分责任归属,而不是简单的安抚情绪。 此次判决既尊重逝者,也坚守原则,明确了个人应当对自身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理性的裁判思路。只有责任划分清晰、是非判断明确,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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