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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去养生馆里做按摩,一位男性员工被安排了给女子服务。就在按摩期间,男子

上海,一女子去养生馆里做按摩,一位男性员工被安排了给女子服务。就在按摩期间,男子突然心怀不轨,跟女子产生了非按摩类的碰触,当时女子就察觉事态不对、大声尖叫。事发之后,女子立刻就报了警,男子也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处以了4日的行政拘留。女子准备找门店索赔,但是店内负责人指出:这就是个人的行为,等他出来,你找他索赔吧。 门店的态度是:员工上岗之前已经做了统一培训,也给他们签订协议,自己要是犯事儿,就要自己承担,跟门店是撇清关系的。 九派新闻3月16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要做趁机不做法之事,这种事情还是挺下头的。 一男子张某,在上海的一家养生馆里工作,主要是服务于顾客按摩、按脚之类。 这一天,走进来一位女性顾客刘女士(化名处理),刘女士进店之后,看到门店工作繁忙,就坐在一旁耐心排队等待。 好不容易等到自己了,刘女士则坐到了躺椅上,准备接受技师的按摩。 根据门店规定,当时安排的是一位男性员工张某,来帮刘女士做按摩服务。虽说是男性,但是刘女士之前也经常接受按摩,她心理也很清楚大家的职业操守,所以也并没有提出异议。 可是这位男技师张某可不这么想,他在工作的时候,却出了岔子。 刘女士本来是准备先修脚,然后再按个背。 修脚的项目倒是很正常的体验了,轮到按摩的时候,张某却开始手脚不大干净,当时就跟刘女士的身体,产生了非按摩类的接触。 因为有所感觉,刘女士肯定是很抵触的,当时就大声尖叫起来。 刘女士非常明确的跟张某交涉:“你刚刚对我做了什么?” 面对刘女士的指认,张某也低头不语。气的刘女士当场就报了警,没多久,办案人员很快就赶到了事发现场。 张某被控制之后,也当场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办案人员随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对张某处以了4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面对这样的事情,刘女士认为涉事门店也应该给自己一个说法,起码也需要给出一定的民事赔偿。 门店这边给出的回应是: 首先,涉事男技师张某已经被开除处理了。 其次,门店对所有的技师都做了专业的培训,包括岗前上岗学习,每一位技师的专业性都可以得到保障。 另外,门店无法保证每个员工的人品,这次事件就是个人行为,赔偿事宜也需要由他个人承担,门店不负责,因为门店跟员工也签订了这方面的协议。 最后,门店也表示,之后会加强店内的安全管理,会安装无死角监控,确保顾客的人身安全。 虽然这家养生馆做出了上述的声明,但是作为女顾客刘女士,她还是有权找门店索赔。 因为按摩店跟男技师签订了所谓的“免责协议”,几乎毫无法律意义,这种协议不能成为门店推卸责任的“护身符”。 根据《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当这位男技师张某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内,对店内的女顾客实施肢体接触的行为(非按摩类的),这就是典型的职务行为,此举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按摩店(用人单位)先行对顾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女士本来就已经承受了巨大的身心创伤,门店却说“跟我们无关”,直接跳出来搪塞,这无疑让顾客的心情雪上加霜。 门店自顾自认为,这就是个人的行为。事实的确是,事情的发生确实属于个人行为,但是作为门店,有责任保证客户的人身安全,可不能因为“跟员工签订了合同”为由完全免责,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总之门店签订了这类协议,应该是对双方产生的约束力,而不是用来对抗无辜的顾客。 据《民典法》规定,养生馆作为公共经营场所,门店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侵权,则需要做出民事赔偿。 张女士作为受害者,有权找门店维权,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女士有权要求门店店主做出经济损失赔偿。 针对本事件的发生,大家都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