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设计出炉!四大原则定调,普惠保险新政如何影响行业?

邦立看商业 2024-06-13 11:42:59

作者:圆心惠保首席战略官 陈佳、战略资源总监 邹亮

2024年6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3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普惠保险出台的专门文件,对明确普惠保险在保险行业发展大局中的定位,引导普惠保险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推动行业主体尤其是大型头部保司的参与和投入,具有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提出了我国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明确了中长期和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指出了当前需要重点保障的领域,并对保险行业及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要求保险公司将普惠保险开展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且大型保司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等。

《指导意见》的发布将对我国普惠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产生重要推动作用,普惠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也是保险行业发挥服务社会、保障民生责任的重要体现。对于近年来持续关注并切身参与普惠保险业务的笔者而言,此刻深感振奋,也备受鼓舞,在此对《指导意见》作简要解读,期盼与业界学界专家及从业者交流探讨,为普惠保险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01

政策出台背景及四大基本原则

政策背景:国务院提出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

2023年10月上旬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其中专门提出“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包括“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三部分内容。

在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普惠金融上升到国家层面,而普惠保险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当前普惠保险发展仍存在服务广度不够、质量不高、创新不足等问题,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保障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而《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监管部门为了更好的推动行业普惠保险业务发展,提高保险公司普惠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并为行业发展划定原则和发展方向,同时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

四大基本原则:买得到、买得起、赔得满意、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广泛覆盖,提升保险服务的可及性,确保人民群众“买得到”保险。

普惠保险的定位主要是面向普通百姓,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这部分群体往往对专业的保险知识、保险条款等了解有限,因此《指导意见》要求推进保险产品的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让普通百姓可以“看得懂”普惠保险产品;同时,要拓展销售网络,深入县域乡村等以往相对缺乏保险服务的区域,深入基层,使普惠保险触达更多缺乏保险保障的群体(这也是文件支持邮政等具备广泛服务网络的企业参与普惠保险的重要原因),提升服务的便利性,使得普通百姓“买得到”普惠保险产品。

二是坚持惠民利民,提升保险服务的可负担性,确保人民群众“买得起”保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改进定价模型,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精细化管理,降低普惠保险保费水平,这也有利于价格敏感的中低收入人群更容易接受保险,降低百姓购险负担,实现“买得起”的目标;同时,只有“买得起”才能激发和实现购买行为,只有实现购买行为,才有可能使普惠保险“用的上”,进而实现普惠保险的落地发展。

三是坚持公平诚信,提升保险产品的保障属性。切实改进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合规“赔得满意”。赔付是保险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客户最重要的保障感知,对普惠保险而言尤其重要,参保群众能否得到便捷、高效、合理的赔付直接影响普惠保险未来的参保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针对普惠保险购险客户尤其是县域乡村客户可能在保险理赔环节存在的各类问题做专门设计,合理简化赔付流程,持续优化赔付体验,使购险客户不仅“赔的到”还有“赔的满意”,对理赔过程和理赔结果都要满意。

四是坚持稳健运行,提升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促进普惠保险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普惠保险的发展有其难点,存在保障对象长期缺乏商业保险保障,保险意识不强,支付能力不足,缺乏风险数据等痛点。因此发展普惠保险要做好长期准备,一方面打击违法行为,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放弃短期思维,做好长期经营准备。

02

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

引导各类保司积极参与

要求保险公司将普惠保险发展纳入经营绩效考核

《指导意见》提出“保险公司要建立普惠保险发展领导体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定期听取普惠保险发展情况,加强普惠保险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明确普惠保险业务牵头部门,建立推动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将开展普惠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纳入经营绩效考核,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当前我国普惠保险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普惠保险保费在保险市场中占比较小,能为各家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型保险公司带来保费有限,因此保险公司在普惠保险发展上存在高层重视不够、公司资源投入不足、分支机构推动不强等问题。对此《指导意见》专门提出明确要求,将普惠保险发展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使普惠保险与各级机构切身利益挂钩,这将对保险公司普惠保险业务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基本都有相关考核,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其他大型非国有保险公司和中型国有保险公司,预计将会跟进,并可能着重从普惠保险覆盖人群数量、保费收入及增速、普惠产品丰富性等维度纳入考核。

引导各类保司积极参与:牵头干、创新干、聚焦干、分担干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国有保险公司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大普惠保险资源投入,扩大普惠保险覆盖广度和深度。鼓励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提供特色产品和服务。鼓励中小保险公司深耕总部所在区域,为当地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普惠保险服务。支持再保险公司参与普惠保险风险分担”。

监管支持和鼓励各类保险公司都参与到普惠保险发展大局中,通俗理解就是:国有保司要“带头干”,加大对普惠保险的资源投入,要承担做大做强普惠保险的最重要责任;健康险、养老险、农险等专业保司要“创新干”,要发挥专业领域内优势,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产品和服务,健康险公司要在普惠健康险领域大胆创新,养老险公司要在普惠养老险领域身先士卒;中小保司要“聚焦干”,深耕总部所在区域,服务好当地群众和市场主体,且中小保司往往有当地政府支持,要利用好当地优势,提供更具本地化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再保公司要“分担干”,普惠保险的发展面临风险数据不足的制约,直保公司可能在定价上有困难,可能面临产品亏损等风险,因此再保的参与有重要价值,可以分担直保公司风险,提高直保公司参与信心,为普惠保险市场筑起一道风险屏障。

03

规范普惠保险代理和协办,

强化普惠保险业务监管

支持保险公司探索与邮政等社会基础设施(企业)开展普惠保险协办业务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公司探索与邮政等社会基础设施(企业)开展普惠保险协办业务,借助邮政企业点多面广、覆盖城乡的渠道优势,将普惠保险宣传推广、销售服务到更广大的城乡各处,提升普惠保险渠道网络深度和广度,尤其对普惠保险重点保障的县域乡村居民而言,邮政企业是最容易触达的社会基础设施。

中国邮政未来在我国普惠保险业务发展中或将扮演重要角色。一方面,作为重要央企需要积极服务国家战略、履行社会责任,为缺乏保险保障的县域乡村居民提供便利、可及的普惠保险服务;另一方面,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历史已久,协办普惠保险业务具有专业优势,且无需增加额外成本。

研究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研究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进行差异化监管。健全普惠保险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机制。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专属普惠保险业务。加大普惠保险业务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保险公司监管评价体系是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的重要监管手段,监管评级也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权限。因此,未来普惠保险能不能开展、开展的好不好,都将成为监管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确保普惠保险产品的优质供给和可靠服务,同时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

04

夯实普惠保险数据基础,

积极协调争取各方支持

实现行业内普惠保险信息共享,推动行业数据与多部门信息共享

《指导意见》提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托银行保险金融基础设施,实现行业内普惠保险信息共享。依法合规推进行业数据与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拓展普惠保险相关数据来源,提升普惠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增强普惠保险风险管理能力”。

普惠保险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制约是缺乏风险数据、缺乏科学合理精准定价依据。因此,推进保险与医保、卫健、人社、民政等领域部际协同与数据共享,以及基于本区域民生服务平台开展区域内跨领域数据打通等,对解决上述行业发展痛点具有重要价值。从具体实践来看,业已取得阶段性进展,“随申办”、“浙里办”等本地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做出有益尝试,医保与商保数据共享亦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医保局推动下取得一定进展。

争取将发展普惠保险纳入当地民生保障工程,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

《指导意见》提出“各监管局和保险公司要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将发展普惠保险纳入当地民生保障工程,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支持地方政府通过普惠保险方式进行社会风险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鼓励保险公司与行业和社会组织、企业等合作,开发专属普惠保险产品。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普惠保险进行公益捐赠”。

发展普惠保险不能仅仅依靠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的力量,需要调动和借助政府力量,将普惠保险融入社会发展大局。将普惠保险纳入各地民生保障工程,争取政府政策和资源支持,可以预见的是,下一步在筹资渠道到财税政策等方面,都可能会有倾斜,这对于普惠保险提质扩面具有显著影响。

05

加大特定群体保障供给力度,

提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抗风险能力

加大对当前缺乏风险保障的特定群体保险保障供给力度

《指导意见》提出“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面向各类风险群体的商业医疗保险。大力发展适合老年人保障需求和支付能力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合理扩大对既往症和慢性病人群的保障,着力满足高龄老年人保障需求”“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新市民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相应的新就业形态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针对退役军人、警察、消防员、应急救援员、医护人员等特殊职业群体,提供量身定制的特色化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行业实践中,对包括老年人、慢性病人群、建筑工人、货车司机以及警察、消防员、医护人员等在内的特殊职业及高风险人群缺乏相关保险产品,或者保险产品设计并不友好。此次《指导意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面向各类风险群体的商业保险产品,提升定价能力与服务能力,是推动保险行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保险社会价值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保险行业打开了广阔的潜在发展空间。当前近3亿老年人的意外险及健康险保障需求可转换为千亿级年度保费。而近4亿慢性病人群、3亿新市民群体、5700万退役军人、1500万医护人员,均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挖掘空间。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市场蕴含巨大发展机遇

《指导意见》提出“发展适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定期寿险等。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普惠保险,创新企业和个人风险共担、灵活付费的服务方式。”

我国有超过5200万户小微企业,预计带动就业约2亿人;有1.24亿户个体工商户,支撑近3亿人就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600万个(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近400万个,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21.6万家,组建联合社1.5万家),预计带动就业超1亿人。发展针对三类主体累计近6亿人的意外、健康、养老及定寿保险,也是保险行业的增量发展机遇。其中,针对支付能力有限的群体,通过组织和个人风险共担、灵活付费的方式购买普惠保险将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解决方案,这将有利于降低员工支付压力,提升企业用工稳定性。未来保险行业可积极探索更灵活的付费方式,更好落实普惠保险让人民群众“买得起”的原则。

06

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领域风险保障,

支持金融基础设施发挥更大作用

支持保险行业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创新发展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基础上,支持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老龄化是我国面对的重要发展挑战,普惠保险领域也需重点发展普惠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国家老龄化战略。积极开发简单、灵活、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产品,为百姓提供更多养老保障选择。

积极应对老龄化,除了通过养老年金等金融手段实现养老资金的事前筹集,还需大力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老有所养。而仅靠政府力量建设公共养老服务体系是不足的,因此需要商业力量参与。保险资金具备的长期性特点是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优势,保险公司要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贡献保险行业服务老龄化战略的智慧和力量,为百姓养老提供保险方案和普惠选择。

探索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的有效衔接是保险行业的重要使命。一方面当前很多保险机构正在大力推进养老机构的建设,护理服务是养老机构的重要能力构成,也有部分保司直接投资护理服务机构;另一方面在养老年金产品和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之间已有保险机构通过创新产品实现有效衔接,未来将长期护理及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融合衔接是水到渠成的,也为保险机构养老保障产品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发展思路和发展空间。

保险领域金融基础设施在普惠保险发展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指导意见》提出“支持金融基础设施对专属普惠保险产品进行公开宣传和展示,提供集中登记和信息披露,搭建一站式投保和综合服务窗口”。

根据2022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中国银保信和保交所作为保险行业的金融基础设施,未来在普惠保险业务发展中或将扮演重要角色,如对专属普惠保险产品进行集中信息披露,搭建一站式投保和综合服务窗口等。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保险行业具有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重要功能,而普惠保险是将保险行业两项重要功能带入寻常百姓家和广大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载体,是发挥保险保障价值的重要通道。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凝聚行业共识,指明发展方向,后续监管部门也将在监管体系、考核评价、数据共享、跨部门协同等领域持续推动普惠保险的发展,我国普惠保险业务将迎来黄金发展期,普惠保险在社会服务和民生保障等领域也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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