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企业取得虚开:刑事12年、行政免罚、所得税核定

薛载华话 2024-06-12 19:04:53
理税导读 本案例中,通过税务机关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追溯出虚开案件的行刑衔接处理脉络: 2018年1月5日,稽查局对A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立案稽查; 2018年9月14日,检察院对A公司涉嫌取得虚开、对外虚开发票提起公诉; 2019年1月30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A公司实控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有期徒刑12年; 2024年2月19日,稽查局下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A公司相关人员已经被处以刑事判决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稽查局下发《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要求企业补缴。 一、刑事判决:以6%-7%手续费取得虚开发票、从街头散发小卡片取得虚开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万 A公司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朝阳市,经营范围为废有色金属、废黑色金属的收购与销售。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A公司实控人王某经黄某介绍,自淮南、天津、徐州等地的4家公司合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181万余元,其中介绍人黄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王某另从其他途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108万余元。 王某另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15万余元。 经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万。 二、行政处理决定:就A公司部分取得虚开发票,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核定10%应税所得率追缴企业所得税 就A公司前述涉及刑事责任案件,在刑事判决中,披露了稽查局出具的协查报告(包含认定虚开发票份数、金额、抵扣税款金额等内容)被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但在税务机关公示的处理决定书中,只就其中取得的两家公司虚开发票进行了处理,要求补缴增值税合计94万余元。并认定因A公司在被检查期内取得大量虚开发票列支成本,无法证实货物真实来源,难以确定货物真实成本,故对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2609余万,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5万余元。 三、不予行政处罚:刑事已判罚,行政不再处罚 定性A公司行为违法税收征管法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后果,定性偷税并处1倍罚款,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法院已经对王某(A公司实际经营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小结:新司法解释颁布后,如实代开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提升,我们提请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关注,套用任何文件,都需要名实相符,比照行业标杆,也不能只看其表不管其里,许多实际执行中与大企业的偏差,可能造成罪与非罪的不同结果。静等反向开票政策规定细则出台,破解回收行业开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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