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样本|“善意取得”虚开专票,仅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薛载华话 2024-05-11 09:56:35

理税导读:

本案亚泰公司取得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20余万,税额110余万。亚泰公司公告的主要内容中,对具体业务情况进行了清晰回复,涉及到事实认定的证据链完整。从业务上,运输服务真实发生;从与开票方达成合作上,提供运输服务的个人在与亚泰公司对接业务时就是以开票方名义进行;从资金结算上,亚泰公司没有参与到资金回流中,直接对开票方支付全部运费。最终,亚泰公司能够取得补缴增值税与滞纳金的相对有利结果,有赖于上述事实对应证据链完整性。

1.刑事上不构罪关键:业务对接人员是以开票方名义进行,亚泰公司主观上不知道实际运输服务不是由开票方提供

亚泰公司答复中突出了,其作为受票方,业务开展之初,对接的业务人员就是以开票方名义与其谈签,这与最高院公布的张某强案例以及法研58号、最新司法解释等对该种情形不构成刑事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契合。

2. 行政处理上:不认定虚开及偷税,不调所得税,仅补缴增值税在于其证据链完整性,有合同、有实际运输服务、未参与资金回流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是否能使用

根据39号公告解读,真实提供运输服务方邹杰与开票方之间是否成立挂靠关系,是判定所开具发票是否依然构成虚开发票,而不得作为合规抵扣凭证的关键。实践中,对挂靠关系的调查,依然要对邹某及开票方进行询问、讯问取证,而根据公告中披露,开票方相关人员承认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邹某与开票方之间可能并无挂靠协议。另外,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税务机关对挂靠关系的认定都非常谨慎,需要双方签订挂靠协议,而一旦开票方是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则不具备向挂靠方提供挂靠服务能力,则挂靠之辩解无法成立。如开票方为有实体经营企业,双方签订有挂靠协议,或双方讯问或询问笔录中关于挂靠关系的说法相互印证,则司法机关或税务机关依然会采纳。也就是说,39号公告的适用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要求,一旦开票方涉及向多个主体虚开,受票方很难有适用39号公告抗辩的机会。

另说明:标题加引号,是为说明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定,无需加收滞纳金,本案依然补缴了滞纳金,但仍然不失为一次较好的税企沟通样本。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年11月28日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28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其他(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本公司于2018年7月至2023年1月取得了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共1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107,430.20元,税额合计1,100,125.30元,价税合计13,207,555.50元,品名均为*运输服务*运费。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

本公司主营阻燃剂的生产和销售,客户遍及山东、河北、江苏、浙江等全国多个地区。销售阻燃剂一般由本公司负责运输到客户指定的地点。因为没有运输车辆,所以本公司均采用委托货物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的形式。2018年自称为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的邹杰联系本公司,以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义达成与本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发票由邹杰邮寄到本公司,本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鸿达兴公司付款;本公司在上述业务过程中仅与邹杰发生过联系。本公司取得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列支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纳税调整。

据邹杰陈述,邹杰非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邹杰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运输业务方面,本公司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业务,通知邹杰后,均由邹杰自行联系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上述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上述运输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均不属于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向邹杰提供其需要的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面,本公司按照邹杰提供的运输业务将款项打给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鸿达兴公司按照本公司支付的款项进行扣点,一般为八个点到十个点,扣点后款项余额经鸿达兴公司孙楠楠转给邹杰,邹杰利用上述款项向各大货站或者个体司机支付实际发生运输业务费用。发票方面,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由邹杰邮寄给本公司。

根据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甘井子分局经侦大队讯问笔录,贾伟思、孙楠楠承认利用大连鸿达兴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和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经综合汇算,合计补征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征1,166,348.20元,缴纳滞纳金418,181.64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金额不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及整改意见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今后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分析管控,坚决杜绝此类时间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一稽处[2023]195号

大连亚泰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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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载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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