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丨被控虚开发票骗税1790万,为何法院只认定136万?

薛载华话 2024-05-10 09:52:35

近年来,农产品行业骗税案件持续多发且涉案金额较大。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数额犯,涉案税额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量刑轻重,因此对于骗取出口退税额的认定必须加以重视。本文分享一起案件,为读者分析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应如何正确认定犯罪数额,从而争取降低刑罚。

一、基本案情:皮草公司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2018年6月,刘某波、刘某明、胡某林等人共同投资注册成立沅江市波某泰皮草有限公司、沅江市涌某皮草有限公司、沅江市老某皮草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其中老某公司是加工公司,其余10家公司是生产公司)。11家公司捆绑经营,由刘某波负责全面工作,刘某明负责经手公司日常开销及货物进出,胡某林负责加工厂生产,其他同案人分别负责联系养殖户开票、转账汇款及外汇收支等。

公司有真实的业务和虚假的业务。其中虚假的业务是由刘某波通过吴某庆联系杜某粮(均另案处理)等人办理。杜某粮等人通过自行采购的少数真实服装以及多数废旧服装帮助配货,从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货场为沅江涌某等10家皮草公司办理虚假出口。刘某波、刘某明、胡某林等人利用皮草公司虚假的出口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虚假出口退税的流程是:公司接受虚开的发票之后根据发票开具相对应金额的虚假生皮入库单,再与老某加工厂对接出库,由老某加工厂安排人员做对应的生皮入库和出库单,然后每个生产公司向老某加工厂的公司账户汇入对应金额的加工费,老某加工厂开具加工发票后交给每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再交给会计伍某做账,然后委托货代公司办理虚假出口后,由货代公司将出口单证资料通过快递邮寄到每个公司,再由胡某新联系地下钱庄,将资金快进快出通过地下钱庄汇至境外,境外再将外汇以货款的名义直接汇到公司账户所在地的银行,银行将美元结算成人民币之后汇入公司账号,形成资金回流。会计通过这些资料、外汇凭证和相应的发票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骗税流程图

二、各方观点:公诉机关指控骗税1790万元,法院仅认定136万元

检院指控:以上11家公司共取得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84张,票面总金额170784863元,在涉案期间虚假出口货物33657件,利用虚开的发票骗取退税总金额为17896075元。刘某波、刘某明、胡某林等人利用实际控制的沅江市10家皮草生产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观点:

1、沅江皮草公司虽利用侯某菊等农户及国某合作社代开了具有抵扣税款、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但不能排除其从他方购货的可能,系有货虚开,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也不能因为上述发票记载的销售方不真实而认定各被告人的出口业务系虚假出口;

2、涉案公司存在真实生产,其实际生产量能够达到出口报关数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涉案沅江皮草公司2020年7月之前实际加工生产33657件貂皮大衣;

3、公诉机关根据税务、会计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口供或依据直接发票金额乘以退税率确定退税金额1700万元的计算方法错误。公诉机关应当提交各单位申请退税的具体金额,税款流向,每次申请退税的凭证。

法院观点:

1、经查,除2019年11月通过杜某粮等人从长沙海关出口的1667件货物有证据证实系虚假报关出口且成功退税1358387.14元外,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出口货物均系虚假出口且成功申报退税的意见因不能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本院不予认定;

2、证人证言证实向涉案公司销售了大量水貂生皮。涉案公司存在真实生产,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基本符合规定。不能排除10家皮草公司确有真实货物生产、出口,存在有货虚开的情况。除10单业务外,对其余虚开的发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3、公诉机关按照收购发票上的金额乘以退税率的方式,直接认定上述1667件货物的退税款为约184万元,属于计算方式错误。根据税务局的回函,亦证明从长沙海关申报的出口,实际退得的免抵退税款约为136万元。

法院裁判:刘某波、刘某明、胡某林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

三、法律分析

(一)真假出口业务混合,骗税数额认定直接关系量刑

对于各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共同的证明标准,尤其是刑事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由于虚开、骗税金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轻重,因此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中,虚开、骗税金额必须查清。而对于存在真假业务混合的案件,则需要分清真实业务与虚开骗税业务,不能笼统地以退税数额定罪量刑,更不能以发票数额直接认定骗税数额。本案中公诉机关直接以收购发票上的金额乘以退税率的方式认定骗税数额,这一错误认定方式即被法院予以纠正。

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前,骗取出口退税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法释〔2024〕4号出台后,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提升至50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骗取出口退税数额25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原先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现在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法定刑下降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前尚未作出判决的骗税数额在25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如今将获得降档量刑机会。因此,争取从低认定骗税数额对于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量刑影响巨大。

(二)农产品有货虚开,不应一律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收购发票记载的农户信息虚假,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真实农户及真实采购。有时企业为了遵守本地税务机关对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规定,在外地采购农产品后,不得已借用本地农户信息开具发票;或者因农户不愿提供真实姓名和地址,造成开具收购发票与实际不符;再或者因企业对接农户众多,为简化开票流程,将成百上千农户归集在几个自然人名下,集中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的这些操作虽不规范,但不应定性虚开,更不应进一步认定骗税。

如敦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即指出:“证人沈某甲证实公司收购河南棉花贩子出售的棉花时,出售人不愿意说真实姓名和地址,并且不需要发票,只要现金,还有部分农户因在银行有贷款未归还,担心开票去银行取款会被划扣自己的棉花款,于是也提供了虚假的姓名和地址。公安机关虽然核查后有194人是假姓名、假地址,但也有192名人员确有此人。不能排除确有部分出售棉花人员提供了虚假姓名和地址的可能性。本案中沈某某有没有虚开发票、虚开的发票有多少份、虚开金额到底有多少,公安机关未移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和鉴定。现阶段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农产品收购真实发生并按照真实数额开具收购发票,仅农户信息不符,这样的开票行为与税法中的“如实代开”性质相近。此时,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会侵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不应按照虚开罪定罪处罚,出口企业据此申报退税的,也不应以此作为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据。本案中,辩护律师和法院的观点均对此予以了详细论证。

(三)真实生产加工,是抗辩骗税风险的有力武器

在农产品虚开骗税案中,对于生产企业采购加工能力进行核查是查实虚开、骗税的重要手段。在大量的案件中,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会对生产企业的用水、用电、用工、厂房等是否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额、产品销售额(出口额)相匹配进行检查,如果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与货物的购销量严重不符,则会引发极大的虚开、骗税风险。相反,如果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能力与进销量合理的,则能够证实购销业务真实发生,为企业避免虚开、骗税风险提供支持。这也是涉嫌虚开、骗税案时,企业有效抗辩的一条路径。

本案中,涉案公司存在真实生产,且实际生产量能够达到出口报关数量,不能排除10家皮草公司确有真实货物生产、出口,这也成为了本案没有将全部出口业务认定为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一个关键原因。这提示相关出口企业要严守真实生产加工红线,特别是当前严厉打击假企业、空壳企业的形势之下,没有真实生产加工能力,无疑将引爆税务风险、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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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载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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