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AED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成功案例

黄皓招标 2024-05-17 11:32:42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处理依据:根据查明事实,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采购文件P30“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四)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3:投标人所投同品牌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自2020-2023年以来国内公共场所成功救人案例,具有1例(含)-20例的得1分:具有20例(含)-40例的得2分;具有40例(含)-60例的得3分:具有 60 例(含)-80例的得4分:具有80例(含)-100例的得5分:具有100例(含)以上的得 6分。注:提供新闻报道或其它可信的佐证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综合质疑和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被投诉人所投的徕克美AED,其品牌徕克美与迈瑞是否为同品牌以及是否可以使用迈瑞案例。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答复称“我司投标产品产品注册商标为迈瑞BeneHeart,销售商标为徕克美LikeMed。关于投标品牌的精准表述为“迈瑞BeneHeart & 徕克美LikeMed”联合品牌”,徕克美与迈瑞为同品牌以及徕克美可以使用迈瑞案例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此项评分得6分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评审报告载明,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最终得分排序第二,但并非中标候选人,此时,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条件。除前述事项外,投诉人主张“提供虚假响应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案例已写明“迈瑞AED部分救人案例”,仅此行为不足以认定属于“提供虚假响应材料”。另,投诉人主张“浙江日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英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采购文件P29“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四)商务技术分评分细则2: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认证标准,中说明1.投标人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具备公安部门认证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具备三级等保证书的得3分,具备二级等保证书的得1分,不具备等保证书的不得分。2.投标人提供的远程管理系统具备软件著作权的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的“2.4.4.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认证标准(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中提供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急救快线管理云平台系统等级测评报告》(包含等级测评结论)、公安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第3级急救快线管理云平台系统予以备案),未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通知书》并非《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证书的必要条件,采购文件中此项评分标准表述存在瑕疵,影响专家评审,但仅此行为不足以认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此项评分得0分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据此,投诉事项3,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0 阅读:2

黄皓招标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