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监管不能越位!

黄皓招标 2024-06-22 09:13:10

问:您好,请问如果预算批复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不在集采目录内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监管,是否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那如果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项目,即集采目录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谁监管?

答: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涉及项目无非就是耗材、办公用品等等小额采购。如果预算批复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不在集采目录内的项目,需要由政府采购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实施,那么,毫无疑问,采购成本、采购效率等都会受影响,最终用户肯定会抱怨甚至排斥,这也是为什么管理部门经常批评政策制度过度执行的道理。这个问题涉及监管部门、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执行单位本身。

其实,这样的问题比较普遍,在各单位各类巡查、审计、专项检查、政府采购业务审计等过程中,经常有“专家”拿非政府采购项目套用政府采购的法规去开展工作甚至定性为违规采购,依据就是政府采购的法规,非要这么去查,那体现的则是不专业的、滥用政策制度的行为。财政部国库司的这则答复非常清楚的回答了这个问题,非政府采购项目监管主要由采购单位自身和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这里的监管职责在单位内部、也在主管部门。只要这些采购业务符合本单位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上级部门(相关部门)的采购管理办法,也符合单位内部控制规定的,就不应该以“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来定性问题。

再进一步说,从单位内部来讲,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单位自身管理上一定要简政放权,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管理需要成本,过度管理的成本更是得不偿失,到时候年中、年终预算执行、绩效考核等工作都没办法推动,那就悔之晚矣。

来源:预算单位那些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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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皓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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