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苏州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很多被害人因对方出具借条、承诺还款,误以为是普通民间借贷,等到发现被骗时往往难以维权。苏州刑事律师提醒,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的是“借款形式下的诈骗认定”及“诈骗数额计算”,不少苏州当事人咨询时都会困惑:“对方打了借条,还能认定为诈骗吗?”“部分钱款以借款名义给付,算不算诈骗数额?”
本文结合(2019)京02刑终214号陈某平诈骗案,由苏州刑事律师深度解读以借为名诈骗的数额认定规则,拆解“借贷”与“诈骗”的边界,同时给出针对性维权建议,助力苏州地区当事人规避风险、高效维权,贴合苏州本地司法实务需求。
入库案例
【案例:(2019)京02刑终214号】陈某平诈骗案——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数额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平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等地,以帮助被害人谭某栋、杨某蓉介绍绿化工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为由,虚构自身办事能力和项目真实性,骗取二被害人的信任。
在此期间,二被害人因相信陈某平所述的项目能够落地,分多笔向陈某平给付钱款,其中部分钱款以借款形式交付,共计骗取谭某栋人民币8.67万元、杨某蓉人民币5.28万元,诈骗总金额达13.95万元。
2018年5月10日,陈某平被侦查机关查获归案,截至案发,陈某平未向二被害人归还任何钱款,也未将所骗钱款用于所谓的“项目介绍”。
二、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项目、虚夸办事能力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法院明确:被害人谭某栋、杨某蓉之所以给付钱款,核心是基于陈某平虚构的“介绍工程、采购项目”等事实,虽然部分钱款采用了借款形式给付,但供证之间的名目差异不影响案件定性。结合陈某平在收款前不具有归还能力、收款后无任何归还行为的事实,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全部13.95万元钱款均应计入诈骗数额。
苏州刑事律师解读,本案的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苏州地区同类案件——苏州法院在审理以借为名的诈骗案件时,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行为”,而非单纯看是否有借条、是否以借款名义给付,这也是苏州刑事辩护实务中认定此类案件的核心要点。
三、裁判要旨
1、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依法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即便部分钱款采用借款形式给付,只要该钱款的交付是基于被告人的虚构事实,且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部分钱款应一并计入诈骗数额,不影响诈骗行为的整体定性。
3、苏州刑事律师补充,实践中,认定“不具有归还能力”,通常结合被告人借款时的负债情况、收入来源、资金用途等综合判断,这也是苏州地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实务认定要点
结合本案及苏州本地司法实践,苏州刑事律师总结以借为名诈骗的3个核心认定要点,助力苏州当事人精准区分借贷与诈骗:
1、核心看“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民间借贷与诈骗的关键,若借款人借款时无归还能力,借款后无归还行为,且钱款用于挥霍、转移而非约定用途,即便出具借条,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苏州法院在实务中,通常会结合借款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钱款交付与虚构事实直接相关:若被害人给付钱款,是因为相信借款人虚构的项目、能力等事实,而非单纯基于借贷合意,即便双方约定为“借款”,也属于诈骗行为,相关钱款计入诈骗数额。
3、借条不影响诈骗定性:借条只是形式,不能单独作为否定诈骗的依据。苏州刑事律师提醒,苏州地区不少当事人误以为“有借条就是民间借贷”,实则不然,若借条是借款人掩盖诈骗的手段,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三、苏州刑事律师维权建议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苏州司法实务,苏州刑事律师针对以借为名诈骗的风险防范与维权,给出5点实用建议,助力苏州地区当事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1、核实基础事实,警惕“画饼”式借款:在出借资金前,尤其是对方以合伙投资、承揽工程、疏通关系等“事由”借款时,务必保持清醒,对其所声称的项目背景、个人能力、社会关系等进行基本核实。苏州当事人可通过官方渠道核查项目真实性,切勿因对方许以高额回报或急切承诺而放松警惕。对于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而诱使您交付钱款的行为,本质上已涉嫌诈骗,可及时咨询苏州刑事律师确认。
2、审视真实意图,辨明“借贷”真伪:当对方提出借款请求时,需冷静分析其真实意图。问自己:我之所以同意给钱,是因为相信他所说的某个具体事实(如某个投资项目),还是单纯基于对他的信任而出借?如果钱款的交付紧密依赖于某个被虚构的事实,那么所谓的“借贷关系”很可能只是骗局的一环,苏州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可提前咨询苏州刑事律师,避免被骗。
3、关注还款能力与意愿,综合判断性质:即使对方出具了借条,也应考察其是否具备真实的还款能力和稳定的还款意愿。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已负债累累、无正当收入来源,或借款后资金用途不明、挥霍一空且毫无还款行动,则其“非法占有目的”的风险极高,苏州当事人需及时止损,必要时委托苏州刑事律师介入。
4、注意证据收集与固定:在交往过程中,注意保存好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转账凭证、借条或协议原件、对方身份信息等。如果发现可能被骗,这些证据将成为向公安机关报案、认定案件性质的关键材料。特别是能证明对方虚构事实、夸大能力的陈述记录,苏州刑事律师提醒,完整的证据链能大幅提升维权成功率。
5、把握报案时机,了解退赔意向:如确信遭遇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需知,根据苏州司法实践,如行为人在案发前(尤其是立案前)已归还部分钱款,该部分通常不计入诈骗犯罪数额,但这不影响对其诈骗行为的整体定性。对于被害人而言,及时追索、促使对方退赔,仍是减少损失的重要方式,苏州当事人可在报案后,咨询苏州刑事律师,制定针对性退赔追索方案。
深耕苏州刑事辩护领域26年的苏州刑事律师周钦明,专注各类诈骗案件辩护,尤其擅长处理以借为名诈骗、合同诈骗等复杂案件,熟稔苏州各级法院办案流程、贴合苏州本地司法实务。作为北京天驰君泰(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周钦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细腻的办案风格,擅长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固定关键证据,助力苏州地区当事人厘清维权思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24小时案件咨询、免费案例评估服务,助力苏州当事人高效维权、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