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关于文艺领域抄袭行为的与时俱进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深度思考

抄袭行为当然是不对的,因为它属于一种弄虚作假,但是涉及文艺领域的抄袭行为却需要与时俱进、辩证地看待。最近网上很多作家被曝

抄袭行为当然是不对的,因为它属于一种弄虚作假,但是涉及文艺领域的抄袭行为却需要与时俱进、辩证地看待。最近网上很多作家被曝出以往的作品中有涉嫌抄袭他人的语句甚至段落。对于这种曝光,相关作家大都沉默是金,不解释。

我想到一个问题:假设所有作家都有过抄袭行为,普通读者该怎么面对?

是不是就心平气和接受了?因为“从来如此”嘛。跟这个情形很相像的是一种发生在影视界的现象——演员使用替身,尤其是动作演员使用替身。严格意义上说,演员使用替身完成某项表演,就属于弄虚作假,但是,观众已经见惯不惊,甚至可以说坦然接受了。比如网上很多视频都解说如今成名的动作巨星在哪部电影中的哪些动作场面是由替身完成的,但是这似乎丝毫没有影响动作巨星的票房号召力。

还有如今某些名利双收的歌手,甚至是传奇歌手、摇滚歌手,也被曝光他的某首歌甚至成名作都是抄袭国外某经典歌曲的,但是,曝光尽管曝光,似乎也没有影响当事歌手的“星途”,喜欢听他演唱的听众继续喜欢,不喜欢听他歌曲的人原本就不喜欢。

由此联想,被曝光有抄袭行为的作家,只要他们自己不抛弃不放弃,似乎结局也会跟有替身的动作巨星、有抄袭行为的歌手差不多,就是:是他的读者仍然接受他,不是他的读者原本就不接受他,跟他有没有过抄袭行为没有关系。

那么,鄙视文艺领域抄袭现象的人群有哪些呢?

一是“同行”,尤其是存在瑜亮情结的同行,还有在文坛想出头却不得的“文艺预备军”,他们以为把所有存在抄袭行为的作家打入冷宫、封杀,他们自己就能赢得闪光灯聚焦,从此成为领军人物,身价倍增。但是,历史证明,封杀“封资修”的文艺创作者以后,新人作家并没有成为领军人物,而且时过境迁,新人作家终归成了昙花一现的人物,而文坛拿得出手的作家,还是过去那些老家伙。

二是社会阅历不够丰富的天真青年,他们眼里揉不得沙子,对涉嫌欺世盗名、弄虚作假的名家自然会深恶痛绝。但是,随着社会阅历的增加,自然会逐渐明白:世事很复杂,是非难断定。

既然抄袭行为属于一种“古已有之”“从来如此”的现象,既然影视界的替身现象,歌唱界的洋为中用、新瓶装旧酒现象屡见不鲜,并且都被默认、接受,那么又何必对文坛的抄袭现象咬牙切齿、意图寸草不生呢?有没有一种办法,可以务实、和谐地应对文坛抄袭现象,使之向正能量靠拢呢?

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作家协会还不如与时俱进地制定个务实的抄袭守则,规定哪种抄袭行为是符合规定的,应该予以接受,甚至推广;哪种抄袭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应该坚决抵制、惩治。

本着抛砖引玉的想法,我先谈谈我的一些初步构想,供作协以及广大文艺爱好者思考,有道理就接受,没道理就当我瞎说。

一、允许抄袭死去的作家的作品。换位思考,人死留名,留下足迹,被后世缅怀是一种幸福,所以要是我写的东西在我死了以后还被后来人抄袭,那我地下有知,肯定无比幸福。据说周作人后期就被讥笑为文抄公,因为他的文章中自己的话越来越少,别人的话越来越多。周作人的理由是:别人写过的好东西,自己就没必要“翻新”了,直接引用(抄袭)更显得实在。(大概是这个意思,不是周作人的原话,活学活用。)

二、成名或者未成名的作家,只要过了退休年龄,创作文艺作品,除了可以抄袭死人的作品,也可以抄袭活人的作品。因为已经退休了,还愿意发挥余热创作文艺作品,足以证明对文艺是真爱;偌大年纪,自然不应该再以中流砥柱的标准要求他们,说句刺耳的话,他们都属于半截身子入土的人了,还苛求他们干什么?

三、抄袭死人的作品不需要支付稿酬,过了退休年龄的作家抄袭活人的作品,需要支付被抄袭者稿酬(稿酬按字数计算,具体标准由作协制定)。必须在作品发表以后,由抄袭作品的出版方或发布平台一周之内向被抄袭者主动支付稿酬;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支付被抄袭者稿酬,被抄袭者有权随时向抄袭作品的出版方或发布平台讨要,后者必须按照应得稿酬的10倍数额支付。

四、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艺创作者,只允许抄袭死人的作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艺创作者发表于其退休年龄之前的作品(理由就是已达退休年龄的文艺创作者有发挥余热抄袭活人作品的“福利”,也要有允许活人抄袭自己退休年龄之前发表过的作品的“雅量”),不允许抄袭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艺创作者的作品。

总结一下,抄袭的守则就是:

死人的作品都可以抄,活人的作品只允许退休作家抄,退休作家发表于退休前的作品允许抄,没退休的作家不能互相抄。

这个构想的初衷是:新时代,全民都可以利用AI参与“文艺创作”,抄袭的定义需要与时俱进,以便鼓励更多的文艺创作者继承传统的文艺创作方法,为文艺天地贡献更多力作。

当然这只是我的一个初步构想,欢迎大家参与讨论,予以完善,特别希望作协能把我的这一初步构想当成提案,加以讨论,尽快制定出抄袭守则,利国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