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子。2025年12月7日19时许,张某独自来到某民谣酒馆,开始饮用啤酒。此时,他并未与亲友结伴,而是独自在酒馆内消费。约19时30分,酒馆烧烤师傅马某拿出一桶酒精度数高达68度的桶装白酒,与张某商定饮酒规则:用啤酒杯装酒,每杯二两,必须一口喝完。此后,二人按照这一具有明显“拼酒”性质的规则共同饮用该桶装白酒。二人分别饮用数杯后,马某又向张某酒杯中插入白旗。法院认定,该行为具有劝酒性质。
在二人饮酒期间,孙某、樊某、哈某、翟某陆续到场,翟某短暂在场后离场。22时许,张某到厕所呕吐。返回座位后,孙某协助张某将头靠放在沙发上休息,樊某、哈某为张某清理、擦拭呕吐物,并协助将其睡姿从侧躺调整为平躺睡位。次日凌晨2时许,孙某、樊某、哈某等人发现张某身体异常,先后拨打120、110,但张某最终被确认死亡。从独自喝啤酒,到与马某拼饮68度白酒,再到呕吐、昏睡、被发现异常并死亡,张某的生命在短短数小时内走向无法挽回的结局。
事件涉及人员中,马某系酒馆烧烤师傅,孙某系驻场歌手,樊某系炒菜师傅,哈某系大堂经理。酒馆经营主体为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某。事故发生后,2026年6月9日,经调解,张某家属与孙某、樊某、哈某及某公司、陈某就张某死亡善后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26年10月30日前由孙某、樊某、哈某分别给付29000元,某公司及陈某共同给付10000元,共计97000元。张某家属与马某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另行起诉马某,索赔9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参与具有拼酒性质的酒局,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死亡,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马某主动向张某提供高度数白酒,属于邀约饮酒行为;其在明知张某已饮用啤酒的情况下,仍与张某共同制定“啤酒杯装酒、每杯二两、必须一口闷”的拼酒规则,并共同饮用白酒;在张某不胜酒力后,又向张某酒杯插入具有劝酒性质的白旗,未尽到酒局邀约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张某死亡具有较大过错。法院同时指出,无证据证明孙某、樊某、哈某在社交中存在劝酒行为,且三人对张某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救助措施。综合考量在案证据,法院核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责任比例为8:2。经核定,张某家属损失共计949157.5元,由马某赔偿189831.5元。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案件典型地涉及共同饮酒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劝酒责任、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等问题。张某作为成年人,明知68度白酒度数极高,仍接受“每杯二两、必须一口闷”的规则,其自身对风险有充分认知能力,因此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但马某并非毫无责任:他主动提供高度白酒、主动约定拼酒规则、又在对方不胜酒力时插入白旗,这些行为客观上强化了饮酒危险,超越了普通同饮者的合理边界。法院以8:2比例划分责任,既强调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也提醒同饮者、邀约者不能以“对方自愿”为由完全免责。
此案的社会警示十分明确:第一,成年人饮酒应量力而行,尤其对高度白酒、一口闷、拼酒式规则必须保持警惕;第二,同饮者不应强迫劝酒、斗酒,发现他人醉酒后应尽到护送、通知家属、及时送医等合理救助义务,而不能仅让其躺下休息;第三,酒馆等经营场所对顾客安全亦负有合理保障义务,应避免放任危险拼酒行为。张某的遭遇说明,所谓“感情深一口闷”的拼酒文化,可能在一瞬间转化为致命风险。对个人而言,拒绝危险酒局不是扫兴,而是对生命负责;对同饮者和经营者而言,及时制止、救助和送医,可能比事后赔偿更有意义。以上即依据公开报道和裁判文书内容整理的张某人物事件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