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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变了,美国带头澳大利亚也加入,越来越多国家,归还中国文物

澳大利亚国家美术馆10月28日向中国返还两件北宋皇陵石刻头部,永昌陵文官像与永裕陵武官像,材质为石灰岩,重量分别超过130公斤和220公斤。这两件文物来自河南巩义的北宋皇陵石刻群,属于20世纪初流失海外的石刻构件。放到几年前,这足以单独撑起一条新闻。放到2026年看,它只是近期一系列返还动作中最新的一环:美国9月返还64件套,英国9月返还12件,法国5月通过简化归还程序的法律。

真正值得关注的变化落在返还方式的路径分化上,一部分国家已经把返还从政治善意层面转入了法律程序层面,另一部分仍然停留在个案主动处理的阶段。分化的深度决定了风向变化的真实幅度。方向已经出现,但制度工具覆盖的范围远不足以匹配流失文物的体量。这两条线在同步推进,一条在拆程序障碍,一条在积累个案先例,前者决定上限,后者决定速度。

先看转入法律程序这一端走到了哪一步,法国5月颁布的法律,主要动作是把1815年至1972年间以偷盗、掠夺方式获取的外国文物,从“公共领域”中移出,归还事宜改由行政程序批准,不再需要议会逐案立法。这个改动拆掉了一道让追索请求在起点就卡住的程序障碍。法国此前对公共收藏品的处理原则是纳入公共领域的文物不可转让,每一笔归还都需要议会单独立法。逐案立法意味着每一件文物的归还都要消耗一次政治议程,对于馆藏中以万计的文物来说,这条路径在操作上等于关闭。行政程序打开的是一条可以重复运转的通道,通道不保证结果,但它让提出请求这件事不再需要先过一道立法门槛。

这部法律的限制条款同样值得细看,军事物品被排除在返还范围之外,而近代中国流失文物中相当一部分恰恰与军事行动有关。这个排除条款在适用时会产生一个需要界定的问题:哪些文物属于军事物品,哪些属于文化物品,边界并不总是清晰的。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期间,大量文物是在军事行动背景下被拿走的,但它们属于宫廷收藏、寺庙供奉或民间传世品,将这类文物归入军事物品的范畴缺乏依据。法国立法者在起草时是否考虑到了这个区分,还是用一个笼统的排除条款回避了界定难题,需要在第一个案例上观察。

归还申请还需要经过双边科学委员会审查,请求方必须自己完成证据链的构建。法国人建立了一条行政程序通道,但程序要求并没有降到可以轻松满足的程度。行政程序能运转起来需要请求方拿得出经得起对方审查的材料,这个前提条件把压力转移到了追索方身上。

德国走的是另一条路,但通往同一个方向。七家博物馆从2021年底启动义和团时期文物的溯源,到2024至2026年筛选出86件典型文物做深度调查,部分文物的登记卡上直接写着“1900年从北京掠夺”。溯源不产生直接的归还义务,它的作用落在消灭“来源不明”这个拖延理由上。

当一件文物的掠夺路径被逐环还原,持有方继续以“无法确认流失背景”来回避讨论的空间就被压缩了。德国人做的这件事,把返还的前提条件先铺好了,至于铺好之后还多少、按什么条件还,属于下一阶段的问题。溯源成果如果只有德方单方面在推进,中方没有对应的研究跟上,这套叙述框架的解释权就掌握在对方手里。

美国那条线展示了另一种积累方式。2009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经过三次续签,17年间累计返还超过20批次、700余件,2026年9月的64件套是这条通道上最新的一批。执法合作通道能运转稳定,不需要每一次返还都重新启动政治协商。但它处理的对象有边界: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文物以及非法贩运的现行案件。这条通道能处理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文物,对于已经在博物馆库房里存放了半个世纪以上的藏品,它使不上力。两个问题混在一起谈,容易高估执法合作的覆盖范围。执法合作能解决的是增量问题,通过边境管控和案件侦办阻止新的流失;博物馆馆藏文物的返还属于存量问题,需要走另外的路径。这两条路径的推进节奏和依赖条件不同,不能用同一种预期去衡量。

再来看澳大利亚的动作,它的性质就清楚了。澳大利亚国家美术馆的返还不依托执法查获,不依托双边谅解备忘录,也不依托刚刚修改的国内法。馆方对馆藏来源做出重新审视之后,主动做出了返还决定。主动返还值得肯定,但它和制度性返还之间有区别:前者取决于机构的意愿和选择,后者具备不因人事更替而中断的可预期性。

澳大利亚开了这个头,能带动多少家西方博物馆跟进,要看那些馆藏更厚、来源记录更模糊的机构是否愿意承受同样的审视成本。堪培拉的示范效应存在上限,这个上限由馆藏规模、来源复杂程度和机构的决策机制共同决定。

还有一个约束需要摆出来。中国流失海外文物超过1000万件,47个国家的200余家博物馆中藏有167万多件。法国的新法律把军事物品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近代中国流失文物中相当一部分恰恰与军事行动有关,这个排除条款会在交涉中制造出需要逐案试探的灰色地带。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没有溯及力,无法覆盖公约生效之前已经进入他国馆藏的文物。多数西方国家的国内法中,善意取得制度构成一道实质性障碍。一件文物如果经过多次转手,最终持有者能够证明自己在购买时不知道来源有问题,原属国的追索请求在司法程序中就很难得到支持。举证责任落在请求方身上,需要证明持有者并非善意,或者证明文物的流出本身违反了当时有效的法律。

制度工具在进步,但进步的速度和覆盖面,与流失文物的生成时间及分布结构之间,存在一个短期内补不上的缺口。法国拆掉了程序障碍,德国在清理来源记录,美国在维持执法通道,三者合起来压低了讨论这件事的成本,归还规模还没有出现同比例的抬升。成本降低和规模扩大之间隔着证据链的构建速度,证据链的构建靠的是投入的人力和时间,没有省力的办法。

中国这边的调整方向已经明确,2025年3月生效的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对流失文物保留收回权利且不受时效限制,子弹库帛书的回归提供了一个通过溯源研究启动主动追索的样本。在没有强制力可依赖的领域,证据积累能构成谈判地位的一部分。

法国法律提供了行政程序的通道,但利用这条通道需要提交经得起对方科学委员会审查的来源证据链;德国博物馆在做溯源,中方的对应研究如果不同步推进,溯源成果就可能停留在德方单方面的叙述框架里。追索的主动权靠每一个案例中把证据做扎实来换取。

每个案例的准备工作量都不小,从档案梳理到流转路径还原,都需要团队跟进。子弹库帛书的案例说明,一件文物的追索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档案研究,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这件事没有规模效应,只能一个一个做。法国那部法律通过之后,第一个向法国提出申请的国家会受到密切关注,它的申请材料是否充分、法方审查是否顺畅,会成为后续案例的参照。中方如果在这个关键阶段拿出高质量的证据材料,对后续交涉的节奏会有直接影响。

风向变了,这个说法站得住。变化体现在处理返还的方式正在分化,部分国家开始把这件事从要不要面对推向按什么程序面对。变的幅度还没有大到可以改变总量格局的程度。下一步值得盯住几个节点:法国那部法律在第一个案例上如何执行,德国的溯源清单在调查结束后是否转化为归还动作,以及有多少博物馆愿意像澳大利亚国家美术馆那样主动翻自己的馆藏记录。

这些节点上的进展,比交接仪式上的数字更能说明风向到底吹到了哪一层。法国那部法律的执行情况值得关注。第一个案例怎么处理,会直接影响后续案例的预期和节奏。澳大利亚的主动返还如果能带动其他馆藏机构跟进,个案积累的速度会加快;如果跟进者寥寥,这次返还就只能作为一个单独的善意姿态来看待。


文 | 薛满意 《火力无限》节目制片人,央视7套《军事制高点》节目撰稿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