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南,一男子花1000块,网上找了一年轻女孩开房,两人发生了关系。岂料,案发后竟发现女孩不满14岁,男子因此被判刑5年,可男子不服气,认为女孩长相不像未成年,事后才得知女孩户口本上报低了年龄,便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老滕一直觉得自己“看人很准”。那段时间,他经常刷短视频、聊天软件,偶尔也会在网上找人见面。
一天晚上,他在一个聊天群里认识了女孩小雅。对方头像靓丽,说话也很成熟,朋友圈里还发过几张化妆后的照片。
两人聊了几天后,小雅提出见面。她告诉老滕,自己已经成年,可以独立安排生活。
老滕虽然比她大了26岁,但听到这些话后,并没有继续核实身份,只觉得对方年轻漂亮,聊天又主动,于是答应支付1000元。
见面那天,小雅穿着打扮都比较时髦,说话也不像一个孩子。老滕后来回忆称,女孩看起来至少有十七八岁,根本不像未成年人。
两人简单吃了点东西,随后来到一家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老滕也没有认真查看女孩的身份证,只想着赶紧进房。
进入房间后,小雅没有表现出明显抗拒。老滕便认为双方是你情我愿,根本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第二天,两人各自离开,老滕还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可没过多久,警方找上了门。
原来,小雅的家人发现她夜不归宿,四处寻找时得知她曾与老滕见面。警方调查后,很快查明小雅的真实年龄。让所有人意外的是,她当时还不满14周岁。
听到这个消息,老滕整个人都懵了。他反复向办案人员解释:“她看起来根本不像小孩,她自己也说成年了,我怎么可能知道她不满14岁?”
可办案人员告诉他,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不能只看外貌,也不能仅凭对方几句话来判断年龄。
尤其是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对方没有激烈反抗,也不影响犯罪成立。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老滕仍然不服。他认为自己没有强迫女孩,双方是协商见面,自己支付的钱也是女孩主动收取的。
更让他接受不了的是,他后来听说,小雅的户口登记年龄存在问题,家里人早年给她申报时把年龄报小了。
老滕觉得,如果户籍信息没有登记错误,自己就不会遭遇这场牢狱之灾。
于是,他把矛头对准了当地派出所,认为派出所在户籍登记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误判女孩年龄,要求法院确认派出所行为违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老滕看来,自己已经被判了5年,人生彻底改变。如果不是户口年龄登记错误,他根本不会认识小雅,更不会走进那间酒店。他甚至觉得,自己才是被“坑惨”的那个人。
然而,法院审查后认为,老滕起诉的对象、诉讼请求以及案件性质,都存在明显问题。
首先,刑事判决认定的是老滕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关系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
女孩的户籍登记情况,并不能改变她在案发时的实际年龄,更不能因此推翻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
其次,老滕并不是户籍登记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户口登记是否准确,涉及的是女孩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老滕与派出所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行政法律关系,他不能因为自己受到刑事处罚,就要求法院对派出所的户籍登记行为进行审理。
法院还指出,老滕如果认为刑事判决存在错误,应当依法通过刑事申诉、再审等程序解决,而不能把对刑事判决的不服,转化成一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认定老滕不具备提起该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