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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大欺客!江西新余,一女子价值1万多的2条金项链,被13岁的女儿,偷偷拿去老凤祥

店大欺客!江西新余,一女子价值1万多的2条金项链,被13岁的女儿,偷偷拿去老凤祥门店出售,店员只问了一句“家长同意吗”,在得到女孩否定答复后,非但没联系家长,反而要求女孩先买1299元银饰才同意收下黄金,交易完成后,店员当场把2条项链熔成了金块,最后只给了女孩8500多的现金。女子发现气炸了,被低价变买,项链还被熔了,马上向市场投诉要求门店把项链原样返还。

13岁正在读的初二的女孩,偷偷拿了妈妈放在家里两条总价值1万多的金项链。

她特意到项链原牌子的金店想把黄金买掉换成钱。

女孩到店后,跟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想要卖掉这两条项链。问他们回不回收。

店员当时看女孩看年龄比较小,只是口头向女孩问了一句家长同不同意。

女孩撒谎说是母亲送给她的,不需要联系家人。

店员听后也没有向女孩的家长电话核实,身份确认的流程。直接打算和未成年的女孩达成交易从中获利。

为了多赚利润,店员还设了套路,告诉女孩可以回收黄金,但必须先在店内消费,购买1299元以上的银饰才行。

随后直接带着女孩挑选银饰产品。

年纪尚小的女孩根本不懂商家的营销套路,一心只想把项链卖掉拿到现金,没有多想就按照要求购买了银饰。消费完成后,店员当场将两条完整的金项链熔化成金块,最终只付给女孩8500多元现金。

过了一段时间,妈妈整理物品时发现两条贵重金项链不见了,再三追问女儿,才得知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得知真相后,妈妈又气又无奈。价值1万多的黄金,被低价回收,到手现金不足万元。

孩子还被套路,高价买下溢价严重的银饰。最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自己心爱的原装金项链已经被熔化,再也无法复原。

妈妈立刻前往涉事金店维权,态度明确,表明自己作为家长,从头到尾都没有同意售卖黄金,坚决要求门店归还原本的项链。

但门店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坚持交易已经完成、无法退回,声称交易前已经向女孩确认过情况,责任不在店家。

沟通无果后,这位妈妈没有争吵闹事,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归还首饰。

10月22日监管部门接到投诉,第二天就发了通报,确认这事是真的,现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相关线索也移交给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了。

不少网友看完都觉得离谱:“合着商家是两头赚啊,先卖出去溢价的银饰,再低价收黄金,算盘打得隔一条街都能听见”“对着13岁的孩子搞这套,也太欺负人了”。

这事说穿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商家明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面对超过万元的贵重物品交易,连最基本的监护人核实步骤都省了,甚至还搞搭售套路,最后直接熔金断了家长要回原物的可能,这份责任怎么都推不掉。

从法律层面看,这事的判定逻辑其实很清晰: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3岁孩子卖万元金饰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家长明确不追认的话,这笔交易从根上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商家不能拿孩子的口头承诺当免责理由,本身就有义务核实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家主动把项链熔了导致没法返还原物,自然要承担折价赔偿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南方都市报202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