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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名男子到理发店剪发,店员给他洗完头后正打算开始理发。该男子称自己身体不舒服

新疆一名男子到理发店剪发,店员给他洗完头后正打算开始理发。该男子称自己身体不舒服,没多久就意识不清。店员马上拨打120并通知店长,其间为男子掐人中;店长赶到后又叫来附近诊所的工作人员,众人一起施救,但男子最终不幸离世。事后,家属把责任指向店员的洗头和掐人中,认为不该给男子洗头、也不该掐人中,于是将理发店起诉至法院,索赔46万元。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5日,新疆正值寒冬。
 
滕某走进一家美发屋,和店员沟通后,正常完成了洗头。随后,他坐到镜子前擦头发。
 
大约三分钟后,滕某突然捂着脸说:“我好难受啊。”
 
他站起身,又重复了一遍,紧接着仰面倒在地上。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店员没有躲,也没有把人往门外抬,而是赶紧上前查看,同时拨打120和110,还通知了店铺负责人。
 
救护人员尚未赶到,店员心里着急,便按照日常经验掐滕某的人中,希望能让他尽快恢复意识。
 
店主赶到现场后,又跑到附近诊所叫来医护人员。急救人员到达后,立即实施心肺复苏,并把滕某送往医院。
 
可惜,所有人的努力都没能把他救回来。
 
滕某最终因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离世。
 
亲人突然离去,家属悲痛可以理解,可接下来提出的索赔理由却引发了巨大争议。
 
家属认为,滕某刚从寒冷的室外进入理发店,店员不该马上安排洗头,应当先让他适应室内外温差;滕某喊难受时,店员也没有及时处理;后来掐人中的做法并不专业,可能加重了病情。
 
4月7日,家属把美发屋告到奎屯市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6万余元。
 
可问题在于,理发店到底错在哪里?
 
洗头本来就是正常的理发服务,滕某进店时状态平稳,也是自愿配合完成。店员不是医生,更不可能仅凭外表看出顾客体内藏着脑动脉瘤。
 
如果洗头设备存在故障,水温明显异常,或者店员操作粗暴,理发店当然要为自己的过错负责。
 
但这起事件中,男子倒地并不是因为设施缺陷、环境隐患或者店员违规操作,而是自身潜在疾病突然发作。
 
更关键的是,意外发生后,店员没有耽误时间。
 
拨120、报警、联系店主、实施力所能及的救助,店主又找来附近医护人员接力抢救。该做的事情,他们基本都做了。
 
至于掐人中,确实不属于规范的急救操作。但不专业,不等于有侵权过错。
 
事发突然,普通店员既不知道滕某患有什么疾病,也不具备脑科急救知识。他掐人中的目的不是伤害,而是想把人救醒。不能因为最后没把人救回来,就倒过来把这只伸出去救人的手认定为“致害的手”。
 
7月6日,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于7月20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再次把责任边界说得很明白:经营者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项义务不是无限兜底。
 
地面湿滑没有警示、设备伤人、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些是经营者能够预见并防范的风险。可顾客身体里潜藏的疾病何时突然发作,理发店既看不见,也控制不了,不能要求店员拥有提前判断疾病的本事。
 
9月22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美发屋无需赔偿。
 
这份判决最让人踏实的地方,就是没有让“人在你店里出事”直接变成“你必须赔钱”。
 
悲痛不能代替证据,出事地点也不能代替因果关系。否则以后有人在饭店、商场、出租车上突然发病,经营者哪怕第一时间抢救,也可能因为救助动作不够专业而被追责。
 
真到了那一步,大家看见有人倒下,第一反应恐怕不是伸手,而是赶紧后退、录像、找证人。受伤的最终不是某一家理发店,而是整个社会的善意。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好人条款”保护的不是乱救人,而是保护那些在危急时刻愿意站出来、却不可能做到像专业医生一样毫无瑕疵的普通人。
 
可以提醒理发店加强急救培训,可以建议经营场所配备急救设备,但不能把普通人的善意救助变成一场46万元的冒险。
 
这次两级法院没有让施救者背锅,也把一句话讲透了:该承担的责任一分不能少,不该承担的责任,一分钱也不能硬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