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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子收取403元嫖资进行卖淫后被抓获,而后被查出多笔嫖资的收款记录,其中

山东,一女子收取403元嫖资进行卖淫后被抓获,而后被查出多笔嫖资的收款记录,其中一笔收款400元但15分钟后接着退回200元。女子说这是一个男子发生关系不满意,所以退了200元。调查到这个男子后,男子却说400元是购车款,因为车不好骑所以就退了200元。尽管男子否认嫖娼,但还是被拘留12日并罚款1900元。

男子不服,认为距离转账已经5个多月,没有现场抓获、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而仅凭女子的供述和转账,不能认定为嫖娼。

在男子那里,关于付款400元又退回200元,完全是另外一个版本。

男子称,在某旧货市场,遇到一个男孩在卖电动车,于是花了400元买下了车。巧合的是,卖车的男孩手机没电了,男子就将400元付给了与男孩同行的女子。

付完款后,男子骑了200米,觉着不好骑,就不想要了。但经过协商,电动车按200元来卖,收钱的女子就退回了200元。

男子说买车的事情没有告诉家人,十天后,又将车按照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老太太,不过是现金交易,没有转账凭证。

当男子得知派出所要对他进行调查后,将旧手机丢了,用他的话说,去河边看钓鱼,在还手机卡的时候,旧手机掉进河里,也找不到了。

按照男子的陈述,他所谓的400元就是购车款,与嫖资无关。

但女子接受询问时,明确400元是嫖资,所以退还200元,是因为男子发生关系后觉着不满意,又让退了200元。

在辨认环节,女子从12张照片中一下辨认出了男子。

尽管男子否认嫖娼,但有女子的询问笔录,付款的交易明细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而男子又联系不到“卖车”的男孩,更联系不到买车的老太太,甚至对旧手机的丢失也说不清楚。

公安机关认为男子不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在给其他嫖客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4000元的情况下,而给男子从重处罚,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1900元。

起诉后,男子仍坚称未嫖娼,而400元是购车款并非嫖资。

对此,公安机关辩称:

“对转账金额明细,男子所谓的购买和出售电动车行为不符合逻辑,一般购买电动车需要进行试骑再谈价格、成交。而男子未试骑便购买,然后骑行200米,说不好骑退车,所谓的卖车人退回200元,后达成协议将车卖于男子,这一时间段仅为15分钟多,这显然与日常生活法则相悖,卖车人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折价一半将车卖掉,并且卖车人没有店铺不可能在原地等待,预知买车人会回来退货,且卖车人手机已经没电,又没有别的联系方式,双方是怎么联系上的,这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十天后原告又将车卖给了一个老太太,不能提供任何老太太的信息,且原告的家人、妻子都对此事不知情,这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魏某嫖娼的违法行为成立。
最后,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起诉。

这个案例警示,尽管嫖娼很长时间后也可能会被牵连出,尽管没有被现场抓获,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