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寒心!湖南临湘,一名外科医生,平时工作考核全部合格,却被针对,被医院无故多次随意调岗,还2次遭到科室负责人殴打。院方后续强行将他调到完全不符合他资质的放射超声岗位,医生怒了,对医院进行劳动仲裁维权。结果判定院方行为违法,需恢复男子外科岗位。可离谱的是:医院不服仲裁起诉,竟在诉讼期间反手以“旷工”为由,直接将这名医生开除。结局大快人心!
李某2019年就入职了临湘市人民医院,工作上积极进取,精进自己的医术,很快他靠自己的努力,考取了主治医师职称,之后一直在急诊科任职普外科的主治医生。
他前几年工作都非常顺利,能够很好的胜任这个职位,医术也越来越好,单位上的年度考核也全部合格。本以为能够一直这样下去,并且取得更高职位。
可2025年开始突然就被针对性穿了小鞋。
李某为人真正讲原则,性子直有什么就说,就因为这样得罪了领导。
他有一次直接在领导面前反映过科室负责人违纪问题,之后就在科室招来了报复。
他突然被科室负责人口头说他落聘了,不给排工作,每个月只发1700块的基本工资。
李某内心委屈又不解,自己考核一直合格、工作能够胜任,却被这样对待。
但他之后没有消极躺平,主动的向医院反映情况,希望医院能公正处理,能够恢复自己的岗位。但诉求没能得到解决,之后医院就开始频繁给他调换岗位。
在接下来一年多时间里,医院前前后后给他调了7次岗,一会儿派去乡镇卫生院,一会儿去120急救中心,重症医学科、羁押场所的医疗岗他都轮过。
离谱的是,很多调岗连个正式的书面通知都没有。
可更过分的事还在后头,调岗的时候还被同事殴打了2次。
第一次是重症医学科的副主任在科室里直接对他动手,他报警后住了10天院,最后医院拉着双方调解,对方赔了1.3万就了事。
第二次更离谱,他刚和重症科签完和解协议第二天,急诊科的负责人以吃夜宵的名义把他叫出去,为了给同事出头扇他耳光,还把他掐在墙上堵了5分钟,这次报警后对方只被罚了500块。
让他心寒的是,医院领导不仅没处理打人的人,还在全院大会上夸打人的负责人“能干事”,反过来嘲讽他“哪个科室都不要你还好意思告状”。
2026年初他又被通知落聘,这次医院直接把他安排去超声医学科上班。
这次去超声明显不是自己的专业领域范围,如果出事需要自己负责,这不明摆着想要逼自己离职。
他拒绝了这个不合理的调岗,实在是忍无可忍,直接申请了人事仲裁进行维权。
仲裁委查清楚后认定,医院的落聘、调岗既拿不出合理依据也没走正规程序,根本证明不了他不能胜任外科岗位,他那段时间因为调岗纠纷没出勤不算旷工,直接裁决医院恢复他的外科主治医师岗位。
万万没想到医院不服仲裁结果,还先去法院起诉了。
更绝的是诉讼期间的7月14日,医院直接拿之前那段“缺勤”说事,说他旷工24个工作日,单方面解除了和他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可这段时间不算旷工明明是仲裁委已经认定过的事实。
目前该案已经开庭,还没出判决结果。
这事曝光后网友都气坏了,有人说“这明摆着就是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仲裁都赢了还敢硬辞,医院这操作完全没把法律放在眼里”。
其实这事最让人寒心的是,本该救死扶伤的公立医院,却把管理权力用来对付敢说实话的员工。
一边纵容科室负责人动手打人,一边无视法律规定随意调岗辞退,不仅寒了一线医护的心,更破坏了正常的人事管理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次打人事件都造成了男子受伤的后果,仅以赔偿、小额罚款处理,并未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医院7次调岗多数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和李某协商一致,后续安排超执业范围的岗位,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李某的情况根本不符合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情形,医院在诉讼期间以已经认定的“非旷工”事实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大风新闻2026-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