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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骑车路过面馆,见门口坐着老板娘,穿着清凉短裤露着腿,竟停下来盯着她裆

河南,一男子骑车路过面馆,见门口坐着老板娘,穿着清凉短裤露着腿,竟停下来盯着她裆部肆意观看,老板娘羞愤交加,对男子破口大骂,老板跑出店与男子撕打,事后,男子受了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板7个月,老板不服,而二审这样判!

那天午后,天气闷热,店里客人不多。老板娘忙完手里的活,便搬了一把塑料椅坐在门口乘凉。

她穿着一件宽松上衣和短裤,双腿自然地伸在椅子前方。街上车来车往,谁也没有想到,一场争执会由一个路人的目光引发。

下午三点多,刘大宝正在后厨煮面,忽然听见门口传来妻子的怒骂声。

“你看够了没有?大街上盯着别人看,很有意思吗?”

刘大宝赶紧放下手里的漏勺,跑到门口。只见一名男子推着电动车停在面馆旁边,正是附近村里的刘某。男子四十岁左右,原本骑车路过,却在看到老板娘后突然停了下来。

老板娘说,刘某停下后,目光一直在她身上打量,尤其盯着她腿部和身体敏感位置看,丝毫没有避讳。

她起初以为对方只是路过,没想到男子站了好一会儿仍不离开,甚至在她回头质问时,还露出一副不在乎的样子。

“我骑车累了,停下来歇会儿,看看怎么了?”刘某辩解道。

这句话让老板娘更加生气。她觉得,对方的行为已经不是普通的路过,而是带着明显的冒犯意味。

一个女人在自家店门口,被陌生人这样盯着看,羞耻和愤怒一起涌了上来。

“你要歇车就歇车,眼睛往哪儿看呢?没见过女人吗?”

老板娘的声音越来越大,引来了邻近商铺的几名店主。刘某见周围有人围观,脸色也变得难看。他认为自己只是停下来休息,并没有动手动脚,老板娘却当众辱骂自己,让他觉得丢了面子。

“你别血口喷人,我什么也没干!”

两个人你一句我一句,争吵迅速升级。后厨里的刘大宝听见妻子哭腔,冲出来问清情况。妻子指着刘某说:“他停在这里盯着我看,还说我冤枉他。”

刘大宝听完,火气一下冲了上来。他经营面馆多年,最看重的就是妻子的体面。见妻子被人当街冒犯,他没有先报警,也没有把人劝开,而是走到刘某面前质问。

“你骑车路过,为什么停在我店门口盯着我媳妇看?”

刘某仍然坚持自己没有错,称自己只是停下来歇脚。双方推搡了几下后,刘大宝伸手抓住刘某的衣领,把他往旁边拽。刘某也不甘示弱,抬手推向刘大宝。

这一推,彻底点燃了冲突。

刘大宝一把将刘某按到面馆墙边,双方扭打在一起。老板娘在旁边大喊,让丈夫赶紧住手,可刘大宝已经被愤怒冲昏了头。几名路人上前拉架,才把两人分开。

刘某倒在地上,捂着胳膊说疼。后来经医院检查,他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一处损伤达到轻伤标准。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调查。

面对民警,刘大宝承认自己动了手,但辩称是刘某先冒犯妻子,还先推了自己。他认为,自己是在替妻子出头,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当行为。

刘某则说,自己只是停在路边,没有触碰老板娘,更没有实施其他行为。即使双方发生口角,刘大宝也不应当动手把自己打伤。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刘某的观看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大宝的殴打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公共场所的不当注视确实令人不适,也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的冒犯,但从现有证据看,刘某没有实施强行触碰、拉扯、侮辱性动作等现实侵害。

刘大宝在争执过程中主动抓扯并殴打刘某,造成对方轻伤,已经超出必要限度。

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大宝有期徒刑七个月。

宣判后,刘大宝不服。他认为妻子受到羞辱,自己出手是为了保护家人;同时,刘某先停下来挑衅,双方冲突也不是自己单方面造成的。于是,他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或者从轻处理。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有现场证人证言、伤情鉴定和双方陈述相互印证,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

刘某的行为虽然不文明,也引发了争执,但并未达到必须通过暴力手段立即制止的程度。刘大宝完全可以选择报警、让妻子离开现场,或者通过劝阻和驱赶解决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刘大宝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