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屋内监控拍到丈夫3个月内找80多次按摩女上门,其中有多名按摩女和丈夫发生性关系。女子认为自己被背叛,起诉离婚要求多分财产,但法院因“不法取证”不予采用!女子:“我在自己家装监控,拍下的证据属于违法证据,那我该怎么证明丈夫对婚姻的不忠?”
先把法院排除这份证据的准确理由钉死,你才知道“在自己家装监控”为什么会被定性成“不法、背俗”。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婷与刘海虽系夫妻,但刘海亦享有隐私权。陈婷私自在卧室电视线路插线口隐匿安装摄像头,对卧室内的全天候起居行为进行无差别录制,属于主动、刻意、秘密性的拍摄、窥视行为。法院的措辞很重:“该行为手段与其主张的‘担心再次受伤’的目的明显不相符”,取证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不法、背俗性,不能以取证结果内容的好坏来倒推行为的合法性。
关键的分界线不在“是不是自己家”,在“装在哪个房间”。
新京报的快评把这件事拆得很清楚:湖北法治网2022年发布过一个案例,一方在客厅偷拍偷录的影像,法院对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厦门这个案子,摄像头装在卧室。客厅和卧室,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程度完全不同。卧室是私密期待最高的空间,夫妻身份不会自动剥夺对方的隐私权。在卧室隐匿安装摄像头,性质上已经从“取证”越界到了“窥视”。
还有一个技术性的硬伤,让这份证据连“补正”的机会都没有。
刘海发现摄像头后报警,原始监控设备被派出所扣押。法院与派出所沟通后,无法取得原始载体进行核对。民事诉讼法要求视听资料必须提供原始载体,原始载体拿不到,视频的真实性就无法核验。就算法院不排除它,它在证据形式上也是残缺的。
陈婷的困惑,法律上有一个很冷的回答:目的正当,不等于手段合法。
她问“我在自己家装监控,拍下的证据属于违法证据,那我该怎么证明丈夫对婚姻的不忠”。法院的逻辑是:你获取信息的目的可能是正当的,但获取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取证手段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在卧室里对配偶进行全天候无差别录制,这个手段与“证明出轨”这个目的之间的比例,失衡了。一旦法院对这种取证方式开绿灯,等于鼓励所有人在卧室里装针孔摄像头,家庭成员之间将毫无信任可言。
可“证据不被采用”不等于“事实不存在”,也不等于陈婷完全没有路可走。
警方已经介入调查。陈婷说民警反馈“已经抓到几个人了”,刘海被关押询问了24小时。问题卡在追诉时效上。嫖娼属于治安违法,追诉期六个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视频记录的时间段是2024年12月到2025年3月,等她2026年9月举报,时效已经过了。民警的原话是:“该找的人都找了,找到好几个了,现在是法律的问题。”
这条路的尽头,其实还有一扇没关死的门。
新京报的快评点了一句:如果警方调查确认了嫖娼事实,即便因时效问题不对刘海做处罚,相关认定也是一份新证据,陈婷可以据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相应权利。一份不被民事法庭采信的监控视频,在警方那里可能成为启动调查的线索。调查结论本身,反而比视频更“干净”。
可这条路走起来,比她当初装那个摄像头要难得多。
她人在澳洲,丈夫在国内,三个月八十多次陌生女性上门,她隔着几千公里从监控里看到那些画面。她手里攥着的是最直接的证据,法庭告诉她这份证据不合法。她去报警,警察告诉她抓到人了但时效过了。一个被背叛的人,想证明自己被背叛,最后卡在了“怎么证明”和“证明了又怎样”之间。
新京报那篇快评的结尾写得很克制:监控哪里能安、哪里不能安,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哪怕目的是维权,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这句话是说给所有在婚姻里怀疑对方的人听的。它不解决陈婷的困境,它只是告诉后来的人,别走这条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