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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的漂亮!北京,年过七旬的大爷,看中了一款14.18万元的2023款智领版新

二审判的漂亮!北京,年过七旬的大爷,看中了一款14.18万元的2023款智领版新车。大爷用自己的旧车置换后,又花12.75万元买下了这辆新款车。不料,车子提回家却发现是一辆是旧款库存车,重要功能根本用不了。更离谱的是,销售方说大爷签过字的《缴款明细》,证明他认可了旧款车。大爷要求换车被坚决拒绝,他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新车订购单,并退一赔三。一审法院驳回了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他不服上诉,二审终于迎来大反转。

史大爷今年70多岁了,他想买台新车自己用做代步。

2023年7月28日,他和儿子去某4S店咨询看车。

父子俩都看中了一款,官方指导价14.18万元的2023款智领版。

这车带辅助驾驶,和无线充电,正好符合史大爷的期许和家里的需求。

双方当天就签了《新车订购单》,白纸黑字写明了车型和指导价,史大爷心里踏实了。

3天后,史大爷和儿子去提车时,又签了《缴款明细》。

那天他却发现指导价变成了14.98万元,但他当时也没多想。

最终加上史大爷自己的旧车置换和优惠,他实际付了12.75万元。

当天车开回家,史大爷高兴的很,直接开车上路试驾,可开出去没多久就发现不对劲。

开车时宣传的辅助驾驶功能怎么都激活不了。

他围着车转了好几圈,开始以为可能自己年龄大了,有的功能使用不了。

可他一查生产日期,才发现这车是2022年11月的。

这根本不是他们当初看中的那辆车,这肯定是被销售偷偷换了。

史大爷记得很清楚,他和儿子看好后订的是2023款,而这辆到手的车,却是2022款库存车,明显的货不对板。

他找到4S店,说自己信不过他们了,要求退车赔偿。

可对方态度很强硬:说他签了《缴款明细》,上面有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说明他认可旧款车了。

史大爷气得够呛,我签字是确认交钱,啥时候说认可旧款车了?

更让他寒心的是,提车后他还问过销售2023款专属功能怎么用。

对方说了那么多,可压根就瞒着他这是旧款车的事。

2024年,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史大爷忍无可忍把4S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车、退款、外加3倍赔偿。

不料,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

史大爷认为,明明是对方隐瞒实情欺诈客户,他不服,上诉到中院。

二审期间,法院很快查明一个关键事实:2022款和2023款的差别在动力电池容量和指导价,外观上根本看不出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新车订购单》是书面买卖合同,《缴款明细》只是确认费用的单据,没有合同条款,不能变更订购单的核心内容。

史先生提车后还问过销售2023款功能怎么用,对方还给了激活步骤。

这说明,史大爷买2023款的想法从没变过。

更关键的是,销售人员在签《缴款明细》时就知道卖的是库存车,但提车时却故意隐瞒,也没说。

销售人员的行为涉嫌诈骗。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对方故意欺骗客户,故意说假话、隐瞒关键实情,史大爷被蒙在鼓里,基于虚假信息签合同、做交易,不是他的真实想法。

那么史大爷可以起诉,要求把这个交易撤销掉。

4S店明知道卖的是2022款库存车,却让他以为是2023款新款,交车时不告知,被问功能时也不说,这就是故意隐瞒。

法院还指出,普通消费者提车时只能核对车架号、发动机号,让老百姓靠这些去分辨新旧款,要求太高了。

史大爷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义务,责任在商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意思就是,商家卖东西骗了客户,就得退钱,再按3倍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4S店构成消费欺诈,改判撤销《新车订购单》,判令退还史大爷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

这个判决也给所有4S店提了个醒,别以为消费者签了字就能糊弄过去。

有人说,史大爷较真较对了,要不是他坚持上诉,这亏就白吃了。

买车不是小事,合同上写的啥就是啥,商家偷偷换车型,法律不会惯着。

普通人遇到这种事别怕麻烦,该上诉上诉,该维权维权,签了字不代表就得认栽。 

对这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