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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男子和朋友聚餐,散场时,男子负责把醉酒同伴送到家。在送到小区门口时,男

四川宜宾,男子和朋友聚餐,散场时,男子负责把醉酒同伴送到家。在送到小区门口时,男子把同伴扶下车,没想到同伴醉的厉害,一下车就瘫坐在地上。那里正是车辆通行道,他怎么拖拽都弄不起来,后边就没再管。不料15分钟后,一辆代驾车开过来,从醉酒者身上碾了过去,人经抢救无效离世。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把男子、肇事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9万余元。法院判了!

2024年1月1日凌晨,代驾陈某开着车主刘某某的小型客车,准备驶入小区。

可他万万没想到,大半夜的车道中间坐着一个大活人。

那个人就是江某某,当晚他跟朋友王某等人聚餐,不小心喝得烂醉如泥,已经站都站不稳了。

散场后,王某打车把江某某送到小区大门外,想让他醒醒酒再回家。

可王某把他扶下车后,江某某就摔坐在地上,王某又拖又拉了几次,都没能把他拉起来。

下车的那里就是了车辆通行通道内,可两人,一个醉酒
丧失正常行动能力,一个急着等出租车把手机还回来。

就在这时,代驾陈某左转进入小区,他没及时发现坐在地上的江某某,等他反应过来已经晚了。

江某某被撞后送医抢救,但最终没能救回来。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主要责任,江某某负次要责任。

江某某的家属不干了,好好的人,和朋友喝了场酒人就没了?

于是家属把肇事驾驶员陈某、车主刘某某、保险公司,以及护送人王某全部告上法庭。

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9万余元。

这笔账到底怎么算,三方各说各的理。

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是代驾公司派来的司机,代驾事故,应该优先用代驾责任险赔,不该动车主的保险。

王某觉得自己冤枉:我就是好心送人,属于朋友间的情谊行为,咋还让我赔钱?

法院认为,代驾服务本质上是驾驶员受雇提供驾驶劳务,车辆运行风险还是依附在车子本身。

代驾司机有合法资质,经过车主允许开车,就属于车辆的合法驾驶人。

所以代驾肇事,优先由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

本案交强险加商业三者险限额200万元,保险公司最终赔了死者家属835720元。

如果保险不够赔,再由代驾责任险在限额内补充。

再说责任划分,陈某开车进小区,没注意观察路面,这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应承担80%的责任。

江某某属于成年人,自己喝能喝多少酒应有自知之明。

醉成那样,明知道判断力和行动能力都不行了,还坐在车道上,自身也有10%的过错。

王某是一同喝酒的人,他主动接了护送同伴回家的任务,却把人留在危险地带不管,他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你做错了事、存在过错,这个过错造成别人受损,你就要赔钱担责;

没有过错,一般就不用赔。

不是一定要主动去撞人、伤人才算侵权。

有些是不作为的过错,就是你本来有义务要做一件事,你却什么都没做,放任危险发生,这同样属于“过错”。

王某和江某某一同饮酒,王某主动承担护送江某某安全到家的义务。

可他却把完全丧失行动能力的江某某,放到小区车辆通行车道这个危险区域。

没有继续施救、没有拨打家属电话、没有报警求助,直接丢下醉酒的人离开。

王某属于明明能预见到小区车道有可能有车辆驶入,留在车道上极度危险。

但放任这个风险持续15分钟,属于有能力采取措施却不作为,存在明显过错。

正是这个过错,为后续代驾碾压事故埋下隐患,和江某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王某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他承担10%责任,就是以此作为重要依据。

代驾陈某,开车进入小区疏于观察路面,直接引发碰撞,是本次事故主要过错方,承担80%责任。

死者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控饮酒过量,醉酒后停留于车行通道,自身疏忽,也存在过错,自行承担10%责任。

车主刘某某,是在正规平台叫代驾、司机资质没问题、车辆无故障,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就不用承担赔偿。

这也提醒人们,朋友聚餐喝酒,如果你答应护送醉酒同伴,一定要护送到真正安全的地方。

或者交到家人手上,不能半途把行动不能自理的醉酒之人丢在马路、车行通道这类危险地带一走了之。

半途放弃护送的不作为,会被认定存在过错,一旦出事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方责任叠加,谁也跑不掉。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35720元。

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1965元。

对这个事,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