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里真的有“卧底”吗?
可以先明确作答:有,但他们绝非影视剧中身手矫捷、潜伏查案的“特工”模样。
现实里,他们更多被叫做线人、特情或是狱侦耳目,是侦查机关从在押人员中物色、管控并启用的秘密力量,作用是掌握监内动态、收集相关情报、深挖遗留余罪。
这类侦查手段自有其现实意义。监狱和看守所环境相对封闭,不少案件线索藏得很深,只靠公开管理很难排查出全部问题。我国的狱侦耳目制度由来已久,1997年司法部出台的《狱内侦查工作规定》就将其划分为“专案耳目”和“控制耳目”两类,前者专门用于破案取证,后者则用来防范监所内的各类事故。《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也为隐匿身份开展侦查提供了概括性的法律依据。在海外,类似的操作也并不鲜见,比如美国FBI就曾安排毒贩吉米·基恩潜入监狱接近连环杀手嫌疑人,这段经历后来被改编成美剧《黑鸟》。
可问题也恰恰潜藏于此:狱侦耳目一旦脱离约束,很容易沦为一把伤及司法公正的利刃。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浙江张氏叔侄案与河南马廷新案。两起案件里,同监人员袁连芳被指以“狱侦耳目”的身份接触嫌疑人,通过威逼、诱导甚至代写供词、逼迫誊抄等方式拿到有罪供述,最终酿成了冤案。这足以说明,当侦查机关为了拿到口供过度依赖在押人员时,耳目很可能异化为变相逼供的工具,甚至催生出“牢头狱霸”。
所以,狱侦耳目不能简单被定义为“必不可少”,更准确的表述是:它在特定案件中具备侦查价值,但必须受到严格约束。至少要落实三点要求:一是适用范围从严把控,绝不能把它当成填补侦查短板的常规手段;二是证据审查从严落实,同监人员给出的证言必须经过严格质证,不能轻易拿来当作定案依据;三是责任追究从严执行,要是耳目出现伪造供述、诱供逼供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对应责任。
真正靠谱的刑侦手段,不能只看能不能破获案件,更要看破案付出的代价是否正当。狱侦耳目可以保留,但绝不能放任不管;可以隐蔽开展工作,但绝不能脱离法律框架。不然,它所维护的就不再是案件真相,而是某种危险的“破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