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一男子伙同他人组织10多名女子进行违法卖 淫行为,几年间非法获利超过1000万元。男子是主犯,被抓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获从宽量刑,被判10年有期徒刑和300万元罚金。谁知判决刚落地他就反悔,以判得太重为由提起上诉,他原以为这是一次没有成本的试探,不料改判后的结果令男子傻眼。
2020年11月,丁某和同伙把某假日酒店、某宾馆当成了违法交易场所。
大约有有10多名女子被组织进来,非法活动一直持续到2025年4月。
钱像流水一样被他们装进腰包,几年时间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丁某不是边缘角色,他管人、管场所、管安排,在这个团伙里拿主意、定规矩,属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2025年4月,该县警方结束侦查,把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丁某没有硬扛,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把全案事实、量刑情节和认罪认罚表现一起考量后,给出了有期徒刑10年、罚金300万元的从宽量刑建议。
2026年5月20日,一审法院采纳检方建议,以组织卖 淫 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0年,并罚金300万元。
宣判时,丁某没有表现出要翻案的意思,老老实实的接受了宣判结果。
不料,刚拿到判决书,他突然反悔,在没有新事实,没有新证据,也没有程序违法、罪名认定错误之类理由的情况下。
他只说对他量刑过重,提起了上诉。
从丁某的角度看,他可能觉得上诉是自己的权利,试一下也无妨。
可他忘了一件事:认罪认罚不是一句口头好话,而是他在辩护人见证下签下的司法承诺。
他当初之所以能拿到从宽建议,正因为检察院和法院相信他愿意接受处罚。
对丁某来说,认罪认罚原本是一次止损。
他可能盘算过,10年虽然不短,但相比不认罪可能面临的更重结果,已经算是能接受。
可人一旦拿到判决,心里又容易冒出另一种念头,是不是还能再少一点?
也许正是这种念头,让他选择了上诉。
检察院很快审查了这次上诉。
检方认为,丁某用认罪认罚换取了从宽处罚,一审判决后却无故反悔,认罪认罚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
2026年5月28日,常德市检察院采纳抗诉意见,并支持抗诉。
检察院提出抗诉,并不是因为被告人不能上诉,而是因为上诉的理由和认罪认罚的承诺发生了冲突。
如果确实有冤情、有新证据、有程序问题,上诉当然应该被保护。
可这个案子里,丁某没有拿出任何新东西,只是对结果不满意。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 安 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2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也就是说,不能先靠着认罪认罚拿到轻判,等判决到手再翻脸上诉,去赌二审会不会再少判一点。
丁某签了具结书,检察院才建议从宽,法院才按从宽判处。
判决后丁某又反悔,那从宽的前提就动摇了,检察院自然可以抗诉。
还有一点容易被误解:就是人们常说的“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检察院一旦抗诉,二审法院就可以依法加重刑罚。
2026年9月28日,常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丁某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上诉,是对自愿认罪认罚的反悔。
基于认罪认罚获得的从宽处理应当纠正。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丁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10万元。
丁某当初用认罪认罚换来的那一年从宽,最后又被判回去了,罚金还多了10万元。
这个结果,并不是法院随便加刑,而是他自己把认罪认罚的基础推翻了。
有人认为:签了认罪认罚又反悔,这是把司法承诺当儿戏,加刑也是丁某咎由自取。
也有人觉得,上诉权是法律给的,不该因为上诉就加重处罚。
但具体到这个案子,丁某不是发现了新证据,也不是一审有程序问题,他只是觉得判重了。
认罪认罚给的是真诚悔罪者的机会,不是让人先拿好处再反悔的捷径。
丁某想靠小聪明试探法律,最后却付出了加刑的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网.红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