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不领证的后果!甘肃武威,女子和男友同居5年,买房时女子从娘家借了50万,33万多交了房款,20万装修。钱从女子银行卡转出,收据上交款人名字写的男友。不料,房子刚装修好两人分手,男友直接住进房子,她不服,起诉村委会,一审二审都输了,判决结果:她不是购房人,女子人财两空。
代敏和刘东共同生活5年了,却一直没领结婚证,可生活归生活,法律上他们不是夫妻。
2024年3月,两人看中一套新型农村社区的房子。
这房是小产权,办不了产权证,更关键的是,只有当地农村户口的人才能买。
代敏是城镇户口没资格,男友刘东是这个村的户口,倒是正好够条件。
两人商量好,房子以刘东的名义买,钱由戴敏出。
买房时接待他们的是村委会副主任梁鹏。
梁鹏主任当时讲,收据先开刘东的名,以后正式签合同再换成代敏的。
不料出事后,村委会翻脸打起了反把,说两人自称夫妻,按规定合同只能跟刘东签。
可输就输在当时没有录音,没有字据。
但有一件事双方都认可,当时买房的330914元,是从代敏银行卡转出去的。
可收据交款人那一栏,白纸黑字写着的却是刘东。
钱从女方卡上走,名字写男友的,当时双方关系还好,这个错位,后来却成了死局。
房子交了,是毛坯,代敏又掏20多万把房子装修,本以为两人会永远好下去,一辈子在一起。
却不料,世事无常,房子归房子,感情上哪有天长地久?
感情都没有了,房子也成了另外一回事。
2024年底,两人彻底分手,情侣变成了陌路。
2025年1月,代敏找到村副主任梁鹏,说自己跟刘东已经分手,以后签合同必须通知她。
可到了签合同和各种协议时,村委会没通知她。
2025年4月10日,村委会直接跟刘东签了土地使用协议、补充协议和代建合同,房子落在刘东名下。
代敏当时不知道,还傻傻的出了20万装修费,刚分手刘东住了进去。
代敏再找刘东说房子的事,刘东拿出合同直接拍在她面前:房子在我名下就是我的。
代敏欲哭无泪,把村委会和梁鹏告到法院。
她说:我不是本村人,口头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买房的钱得退给我。
不料,一审驳回她的诉求,她不服上诉,可二审维持了原判。
二审认为,购房资格限本村农村户籍,代敏没有。
收据、合同、协议,签的全是刘东,村委会跟代敏之间,法律上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合同都没成立,退款从何谈起?
那么代敏出的33万怎么判?
二审时,代敏提交了一份新疆泽普县法院的裁定书,证明这钱是她向母亲邓秀花借的。
2024年3月,邓秀花给她转了50万,她再转给村委副主任梁鹏。
她想证明:钱全是我一个人的,跟刘东没关系,但法院没完全采纳。
二审认为,这份裁定能印证邓秀花转过50万,代敏再转给梁鹏,但不能因为这就排除刘东对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
这句话是关键,法院不是说刘东一定有权益,而是说排除不了。
因为两人同居5年,平时钱都混在一起。
刘东说他的收入也进了代敏的卡,代敏说没这回事。
谁真谁假,单凭一笔钱的来源,断不清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4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且协商不成,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归各自所有;
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按出资比例,结合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来分。
也就是说,婚后财产默认一人一半,没领证的,默认各挣各的,法律不推定共有。
代敏想拿回钱,得证明这钱是自己的。
代敏拿出了母亲转账50万的记录来证明,但刘东说他的钱也交给代敏管了。
代敏无法证明,这33万跟那50万是同一笔,刘东说里边也有他的钱。
这就是同居财产纠纷最难的地方,钱在混在一起存,混在一起花,时间久了说不清。
代敏的33万拿不回来原因是:告村委会,法院说她不是购房人。
告刘东,那是另一个官司,得重新举证。
有律师的看法是,此案是同居期间买小产权房引发的财产争议。
购房资格限本村农村户籍,协议和收据都指向男方。
代敏与村委会之间不成立房屋买卖关系,退款请求难获支持。
同居财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款项来源有争议,需另案厘清。
目前代敏表示,她仍在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这就是有没有结婚证的区别,把33万推到了完全不同的轨道上。
有证,婚后财产默认共有,房子写谁的名不重要。
没领证,法律先看合同写谁、收据写谁,再看钱是谁的。
代敏出了钱,但合同和收据都不在她名下。
她想推翻,得靠证据说话,而5年的经济混同,恰恰让证据变得模糊。
同居不是婚姻,感情在时,不分你我,感情没了,法律只认白纸黑字和银行流水。
代敏可以继续告刘东,那场官司,才是真正算账的时侯。
但前提是,她要付出大把的时间和精力。
这也提醒人们,想结婚就正儿八经的领结婚证,不然一旦分手啥啥都说不清。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北极海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