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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复议如何适用 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无效是一种特殊的复议决定类型,与撤销、确认违法不同,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 ​

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复议如何适用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无效是一种特殊的复议决定类型,与撤销、确认违法不同,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行政行为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这些情形的违法程度已经达到普通理性人都能明显判断违法的程度,因此法律赋予其自始无效的效果。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普通复议申请期限的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即便超过了 60 日的普通复议申请期限,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这是确认无效制度与普通复议申请的重要区别,对长期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特别有意义。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作出确认无效的复议决定。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该行为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国家赔偿。确认无效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不是所有违法行政行为都能构成无效。程序瑕疵、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通过撤销程序处理。只有违法程度达到 "重大且明显" 的标准,才适用确认无效。申请人在选择复议请求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程度,合理选择是请求撤销还是请求确认无效,必要时可以同时提出,由复议机关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