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点,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能再重新找证据来补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作出当时已经固定的案卷材料为准。原告需要提交基础起诉证据,证明两件事:一是你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这个行政行为确实发生了。有两类案件原告举证义务更重: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你需要证明你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原告要举证证明损失结果。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是行政机关原因导致你拿不出损失证据,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同时法律也写明,原告提交的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就算不成立,也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义务,你提交证据是权利,不是义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三类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必须由法院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要特别记住,法院不能为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去调取行政机关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收集到的证据,不会帮行政机关事后补。法院调取被告全部案卷”,要写清楚三个核心要素:证据持有单位的名称、地址;拟调取证据的具体名称、文号、内容;为什么你无法自行收集,以及这份证据想要证明什么案件事实。庭前做好证据交换,重点盯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质证,重点核查证据是不是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收集、程序有没有瑕疵、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抓住超期举证、程序倒置、证据缺失等关键点。行政诉讼审理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庭辩论围绕职权依据、事实证据、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四个维度展开,不要脱离核心争议。重视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机关依据的内部文件违法,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审查。一、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行政机关准备作出处罚或者不利决定之前,必须告诉当事人,你有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陈述事实,进行申辩。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简单说,要处罚你,得提前告诉你准备处罚的理由、依据,并且给你机会辩解。不能直接下达处罚文书,不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现实里经常遇到: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处罚结果,直接把处罚决定书丢过来,不说明理由,也不问当事人有没有要辩解的内容。甚至直接说“不用解释,决定书已经定好了”。这种操作就属于程序违法。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就加重处罚。有些当事人担心,自己辩解之后,处罚会变得更重,干脆放弃申辩。这个担心其实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因为当事人提出异议,就加重处理,同样属于违法。如果行政机关完全没有履行告知申辩权利的程序,属于严重程序瑕疵,是行政诉讼里很常见的翻盘理由。二、应当听证却没有组织听证听证,相当于一场公开的陈述辩论。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听证,法律划定了明确范围。比如大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作出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后,必须组织听证。实务中容易出现两种违法情况。第一种,行政机关作出这类重大处罚,压根不告诉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可以申请。第二种,当事人明确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直接拒绝,或者拖延不组织。听证的核心作用,是让双方当面举证、质证。一旦应当听证而没有组织,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处罚决定很可能被法院撤销。这里要区分清楚:不是所有处罚都能申请听证。小额罚款这类一般事项,不在法定听证范围之内,不能以此主张程序违法。三、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单人执法不少人遇到现场执法,上来就直接开单,工作人员没有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普通人有时候不好意思主动要求看证件,默认对方就是执法人员。法律有明确要求,开展现场调查、执法的时候,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身份。而且部分调查取证工作,必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开展。单人取证、单人做笔录,收集到的证据,在诉讼阶段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很多人会忽略这个细节,等到打官司的时候才想起,当初只有一个工作人员做笔录,也没有出示证件。但这个点想要作为证据,需要自己留存当时的录音、录像证明。如果没有任何记录,庭审时很难证明当时的执法场景。四、送达程序严重违法,文书没有依法送到当事人手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行政强制文书,都有法定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很多行政纠纷卡在送达环节。常见违法情形:没有尝试直接送达,也没有邮寄,直接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最后的选项,只有找不到当事人的时候,才可以使用。明明知道当事人住址、联系方式,却直接登报或者网上公告,视为送达,属于程序违法。还有留置送达,也就是当事人拒收文书。法律要求留置送达的时候,要有见证人在场,记录情况。有些工作人员直接把文书往门口一放,拍张照片就完事,没有见证人,送达程序不成立。文书没有合法送达,意味着这份文书对当事人还没有生效。后续依据这份文书开展的强制执行,也会存在程序问题。五、超过法定办理期限,逾期作出行政决定不管是行政许可申请,还是行政调查处罚,法律都规定了办理时限。比如很多行政许可,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行政处罚案件,也有办案期限。行政机关不能无限拖延。收到当事人申请之后,迟迟不给出答复;启动调查之后,拖很久才下达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法定延期理由,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延期情况,逾期作出行政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当然也要客观看待,单纯逾期,不一定能直接撤销结果。法院会看逾期时间长短,有没有对当事人权利造成实质损害。但如果拖延时间很长,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就会成为重要维权理由。六、作出决定前,没有充分调查取证,关键证据事后补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先调查取证,拿到证据之后,才能作出处罚。顺序不能颠倒。实务里有一种典型违法操作:先把处罚决定定下来,之后再补笔录、补证据材料。也就是“先决定,后取证”。一旦查实证据是作出决定之后补充收集的,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还有取证不全面,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材料,完全不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从轻、无责的证据。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不能只挑单方面材料。很多行政案件,庭审阶段当事人发现对方提交的笔录时间有矛盾、签字存在问题,查实属于事后补证,就可以直接否定这份证据效力。七、强制执行前,没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如果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比如拆除违建、划扣款项,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发催告书,告诉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催告是强制行为的前置程序,不能跳过。没有催告,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扣押财物,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很多拆违案件的维权关键点就在这里。没有提前催告,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直接上门拆除房屋,即便房屋确实属于违建,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会因为程序违法被确认违法。当然要注意,确认程序违法,不等于必然可以拿到高额赔偿,还需要结合财产损失证据判断。行政维权需要避开的几个误区误区一:只要程序有一点小瑕疵,案子就一定能翻盘。程序问题分轻微瑕疵和严重违法。如果只是笔误、文书个别文字写错,没有影响当事人实质权利,一般不会撤销行政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序违法,影响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核心权利,才会撤销。误区二:发现程序问题,就可以不用准备证据。就算对方程序有漏洞,当事人也要准备相应证据证明程序违法。比如执法单人操作、没有出示证件,最好有录音录像、聊天记录佐证。空口陈述,没有证据支撑,法院不会采信。误区三:可以无限期随时起诉。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限。收到行政文书之后,要留意文书上写的复议、起诉期限。超过期限,即便程序存在问题,法院也可能不再受理。遇到纠纷不要一直拖延。误区四:程序违法被确认,实体结果一定全部推翻。部分案件,法院会确认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撤销实体结论。比如事实现实清楚,只是程序存在小问题,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能不能撤销,要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判断。普通人维权实操建议第一,遇到执法、收到各类行政文书,优先保存证据。现场尽量录音录像;收到所有文书原件都留存,不要丢弃。拍照备份,分开存放。第二,拿到文书,第一时间看清楚告知事项: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复议和起诉期限。不要忽略文书上小字内容。第三,先区分,是程序轻微瑕疵,还是上面所说的严重程序违法。不要把所有文书笔误都当成翻盘关键点,找准核心突破口。行政诉讼最核心的规则,就是被告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简单来说,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做的行政行为合法,就要拿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全部证据、法律依据,拿不出来,行政行为就可能被认定违法。
关键点,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能再重新找证据来补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作出当时已经固定的案卷材料为准。 原告需要提交基础起诉证据,证明两件事:一是你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这个行政行为确实发生了。有两类案件原告举证义务更重: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你需要证明
阅读:0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