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的法律意见书 成昌说法
裁判文书:(2026)闽 **民终 **08 号民事判决书 出具视角:被告/上诉人视角体系:分判决违法点、再审可行性、行动建议三部分 一、二审判决存在四大根本性违法瑕疵(均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法定事由)
(一)程序法律适用严重错误,错误界定 “新的事实”,本案实质构成重复起诉
1.前诉(*80、**15 号及二审)双方当事人、案涉工程、《**承包协议》法律关系完全同一,工程款结算包含税费扣款争议,吴**在前诉全程未抗辩、未反诉税费,视为放弃权利。
2.(2024)闽 ** 民初 **06 号仅为新证据、新结算文书,并非司法解释规定 “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客观事实”,最高院裁判口径明确:第三方结算文书不属于可另行起诉的 “新事实”。
3.二审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适用《民诉法解释》248 条完全错误,违反一事不再理、既判力规则,属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满足再审法定情形。
(二)实体基础事实缺乏核心证据支撑,举证规则适用颠倒
1.合同约定 “其余建安税费按实际交税扣除”,法定举证要件为税务机关完税凭证、缴税回单;吴**自始至终未提交对应案涉项目的任何完税材料,仅以其与广*公司另案判决书作为扣款依据。
2.二审直接将吴**与第三方的账面抵扣等同于 “实际垫付税款”,混淆民事结算约定与法定纳税行为,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再审核心理由。
3.上诉人已提交 192 万余元自行缴税明细,二审以无完整票据为由不予采信,却单方面采信吴**无完税支撑的推算金额,证据采信标准双重标准。
4.现行税法无 “建安税” 法定税种,二审直接采信 2.2135% 单方结算税率,无税法依据,事实认定错误。
(三)诉讼时效起算法律适用错误
案涉税费争议自 2021 年工程竣工、2023 年前诉庭审时吴**即明知,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其知晓权利受损之日计算,而非其与广*公司另案判决生效时间。二审人为变更时效起算点,违背《民法典》188 条时效规则,法律适用错误。
(四)合同效力与权利主体认定逻辑矛盾,突破合同相对性
1.《**承包协议》签约甲方为广*公司,康**系职务行为,合同债权归属广*公司,仅债务可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继承仅承接债务,不当然取得合同追偿债权。
2.二审以 “前诉判令吴**付款” 反向推定其享有反向追偿权,逻辑倒置,混淆债权、债务继承边界,适用法律错误。
3.案涉分包合同整体无效,依据《民法典》793 条仅可参照工程折价金额,税费分担条款不能单独剥离单独裁判,二审单独援引税费约定裁判,法律适用错误,最高院同类再审判例明确该裁判思路违法。
二、再审可行性综合评估
有利再审条件:1.多重法定再审事由叠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完全匹配《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第(二)(六)项应当再审情形。
2.重复起诉认定存在明显裁判尺度偏差,最高院多份裁判文书区分 “新证据” 与 “新事实”,本案二审裁判观点与最高指导案例冲突,再审审查法院存在纠正该法律适用错误的机会。
3.核心完税证据缺失是硬伤,原审在无完税凭证前提下判令我方承担税款,属于证据规则根本性错误,再审审查重点核查举证责任分配。
客观正视再审客观阻力
1.二审已认定另案唐**调解案例可参照,法院倾向于内部结算口径统一裁判,存在同案同判思维束缚。
2.上诉人自行缴税明细无配套完整税务票据,再审中仍需补强税务机关调取的缴税记录作为关键佐证。
3.再审审查周期较长(3 个月左右),期间(2024)闽 **民终 61*、*42 号生效判决仍会正常执行,存在财产执行风险。
三、行动建议
优先取证:立即书面申请代理律师向**区税务局调取康**、吴**就案涉三个乡镇工程项目全部缴税记录,调取结果为再审核心新证据。
时限把控:二审判决 2026 年 7 月 10 日作出,再审申请期限 6 个月,须在 2027 年 1 月 10 日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
再审文书核心主张排序
① 二审错误认定存在 “新事实”,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驳回起诉。
② 无完税凭证,垫付税款事实无证据,判令我方承担税费基础事实不成立。
③ 诉讼时效、合同效力、继承债权认定法律适用全部错误。
备选救济路径:若再审被驳回,可同步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提交税务调取新证据申请抗诉。
四、最终结论
本案二审判决存在多处法定再审瑕疵,具备申请再审的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但若无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缴税记录新证据,再审改判存在不确定性。
建议先行完成税务证据调取,再正式提交再审申请。 黄成昌 律师 2026年10月03日 龙岩·福建黄成昌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