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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快递员上门取件时,15岁女儿按母亲指示从5楼往下扔快递不幸坠亡,父母起诉索赔

预约快递员上门取件时,15岁女儿按母亲指示从5楼往下扔快递不幸坠亡,父母起诉索赔74万,法院认定四方均有过错,快递公司赔偿29.6万
一条穿着不合适的牛仔裤,退货本来只是几分钟的事,最后却搭上一条15岁女孩的生命。
据公开判决信息,张某申请“上门取件”后,快递员刘某到达小区。张某提出直接从5楼把包裹扔下去,刘某没有拒绝。随后,张某叫女儿马某处理。女孩站到临窗榻榻米上抛递包裹时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某夫妻起诉快递员所在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4.44万余元。2025年12月2日,公司已经支付20万元。
这场官司真正要厘清的,不是谁更值得同情,而是谁在危险发生之前,本来负有阻止义务。
首先绕不开的是家长。
马某只有15岁。民法典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保护其人身权利等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要求父母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并进行安全教育。
从5楼窗户向外抛递物品,风险并不隐蔽。让未成年女儿执行这样的事情,显然已经不是端杯水、拿件衣服那种普通家务。法院因此认定,母亲在监护环节存在重大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快递员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消费者选择的是“上门取件”,正常流程应当由工作人员完成取件。面对“从5楼扔下来”这种异常方式,快递员完全可以拒绝,要求重新下楼交接或者按正常方式上门。可他接受了这一安排,也没有作出必要的安全提醒。
这就让一个原本只是家庭内部提出的危险主意,进入了正式的快递服务流程。
快递公司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
快递行业本身也不是“怎么方便怎么来”。现行GB/T 27917.3—2023《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于2024年4月1日实施,主管部门为国家邮政局。服务越标准化,工作人员越不能把明显危险的“变通”当成正常操作。
女孩本人也被法院纳入责任判断。她事发时已经15岁,按照这个年龄通常具备一定风险辨别能力。法院认为,她对高层抛物可能带来的危险应当具有一定认识,因此自身也存在相应过错。
二审最终没有改变快递公司承担30%责任的比例,但纠正了一审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司责任范围内应赔296747.25元,减去此前已经支付的20万元,还需支付96747.25元。
因此,“快递公司赔29.6万”并不等于法院认为企业应对悲剧负主要责任。这个判决真正划出了几道线:家长有监护责任,未成年人随着年龄增长也应具备相应安全意识;服务人员面对明显危险的要求不能一味迁就;企业则必须对员工履职和管理漏洞负责。
更让人惋惜的是,整件事并非毫无挽回机会。家长不让孩子去做,快递员拒绝高层抛件,公司提前把违规取件方式堵住,其中任何一道关卡守住,结局都可能不同。
过去,很多人习惯把“方便一点”“就这一次”当成人情和变通。今天,规则正在变得越来越具体,责任也越来越清楚。
一个旧时代的生活惯性,往往就是从这些小事中退出的。新的安全观念,则从一句“不行,这样太危险”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