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拿人命开玩笑!”广东江门,一诊所在药师帮APP下单,买了400盒利巴韦林注射液,每盒10支,总共68元。平台标得清楚:有效期到5月31日,属于近效期药,价格低一大截。诊所知道,还是买了。更离谱的是,药过期后,诊所照旧配药,用掉135支,一支收5元。案发后,市监局上门,配药室货架上还摆着321支过期药,货值算下来2280元,违法所得672.71元。结果,321支被没收,672.71元被没收,罚款185000元。这到底冤不冤?
据悉,2026年4月10日,某诊所通过药师帮APP,向某药品公司买了400盒利巴韦林注射液,每盒10支,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有效期到2026年5月31日。
进货价很低:0.17元一盒,400盒总共68元。折算下来,一支只要0.017元,也就是一分七厘。
药师帮APP上的药品都标了有效期,也标了是不是近效期。诊所在购进时就知道这批药5月31日到期。
然后时间到了6月1日,这批药已经过期。按理说,过期药应该封存、销毁,不能再进配药室,更不能给患者用。
但诊所继续使用,6月1日到6月10日,一共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利巴韦林注射液135支,使用价格是5元一支。
6月10日,市监局查处了诊所,配药室货架上还摆着321支同样的过期药,等着用。
市监局做了笔录,拍了照片,问了情况,收了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随后,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确认了诊所的违法事实,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利巴韦林注射液321支,没收违法所得672.71元,并处罚款185000元,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对此,有人说,68元进货,罚款18.5万,这账看着吓人,但一点不冤。过期药还敢往患者身上用,这不是省钱,是拿人命开玩笑。明知过期还接着用,胆子太大了。罚得重,才能长记性。
另有人说,诊所可能也是小本经营,近效期药便宜,进的时候未必想那么多。
也有人提到,18.5万元对一个小诊所来说不是小数目,可能一年都赚不回来。但反过来想,过期药打进患者身体里,万一出点事,谁担得起?药品安全这根线,踩不得。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该条同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涉案利巴韦林注射液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2026年6月1日起即属于劣药,诊所继续使用,不是简单的“管理疏忽”,而是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诊所属于药品使用单位,其使用过期药的行为,虽然不是卖药,但使用劣药行为也要就按零售劣药处理。
本案中,诊所使用过期利巴韦林注射液135支,使用价格5元/支,并有处方笺等证据,说明其行为具有有偿使用性质,可以按零售劣药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案中,诊所使用价格为5元/支,已使用135支,库存321支,合计456支。按5元/支计算,货值为456×5=2280元。
违法所得方面,已使用135支,收入为135×5=675元;进价为0.17元/盒,每盒10支,即0.017元/支,135支进价成本为135×0.017=2.295元。差额为675-2.295=672.705元,约672.71元。
市监局按此认定违法所得,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没收库存321支过期药、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具有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诊所可查明货值2280元,不足一万元,因此法定计算基数按一万元计算,罚款幅度为1万元的10倍至20倍,即10万元至20万元,185000元正好在这一区间内,也符合法律规定。
有人说,诊所获利不多,罚款18.5万元,是不是过重了。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药品安全关系患者健康,过期药可能影响疗效甚至带来风险,且诊所明知过期、持续使用10天、已使用135支、库存321支,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并不当然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药可以近效期,过期绝不能碰。省下的是一分几厘,赔上的是患者信任甚至身体健康,用药安全没侥幸,底线一破,罚单就来。
对此,你如何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