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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河南驻马店,一商砼车司机送完料,见路面坑洼,就用罐车里剩的混凝土顺手

“冤不冤?”河南驻马店,一商砼车司机送完料,见路面坑洼,就用罐车里剩的混凝土顺手补路,怕水泥没干被压坏,他捡来废线缆横在路上,只扔了点稻草当警示,没报备,也没摆正规标志。谁知,一40多岁女子骑车下坡,被线缆勒住脖子摔倒,不幸离世。女子是家里顶梁柱,三个孩子还在读书。事后,双方达成赔偿和解,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案件仍在侦查。网友感叹:真是好心办坏事了!
 
据悉,2026年8月10日,张女士在姐姐家坐了一会儿,骑电动车往家赶。她四十出头,三个孩子,一个读大学,两个读高中,丈夫在外打工,她一个人撑起家。那天她先走,儿子晚十多分钟跟在后面。
 
就在她经过某路段前,一辆商砼车刚驶过,司机谢某某,开封人,不到三十岁,在附近商混站干了两年多,家里有两个小孩。
 
他每天走这条路,知道桥面坑洼颠得厉害。那天送完料返程,罐里还剩些商混残渣,他想着别浪费,就加水调了调,自己动手补路,还叫了三个工友帮忙抹平。
 
路补上了,可水泥没干,怕被车压坏,谢某某没向镇里、村里报备,也没摆正规警示牌,顺手捡了根废弃线缆横在路中间,搭了点稻草当提醒,那根线缆,离他补的路面足有四十米远。
 
张女士骑车下坡,速度不慢,线缆悬在半空,下坡视线本就不好,等她看清时已经来不及,线缆勒住脖子,人重重摔在地上。
 
儿子赶到时,妈妈躺在路上一动不动,众人赶紧打120、110,因离市区远,先送镇卫生院,可心电图已成直线。市区急救人员赶到,再次确认人没了。
 
张师傅和老伴接到消息赶到现场,女儿已无脉搏气息,老两口哭得站不住。张师傅说,女儿孝顺勤快,常年打工养家,还照顾他们老两口。
 
女儿走后,他一次没梦到过,只有一回凌晨恍惚听见厨房有女儿笑声,念叨“大白菜8分一斤真便宜”,起身去看,厨房空荡荡。想女儿了,他就去坟上看看,说说话。
 
事发后,派出所出警,起初交警按交通事故处理,张师傅不认。他觉得女儿好好骑车,是别人在公共道路上私设线缆才出事,不是普通交通意外。
 
他往镇里、区里跑了好几趟,后来案子移交刑警大队,遗体在家停了二十八天,解剖后样本送郑州鉴定。
 
谢某某那边,商混站负责人说他平时人缘挺好,干活踏实,那天补路纯粹好心,没想到出大事,好心办了个孬事。
 
记者后来去现场,新补水泥痕迹还清楚,张师傅量过,线缆离修补路面约四十米,长下坡车速快,隐患太大。
 
张师傅说:“这次就算不是我女儿出事,迟早也会有别人遭殃。”
 
8月28日,谢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9月11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仍在侦查。
 
事发后,镇里组织调解,谢某某家先付5万元丧葬费、2万元预付赔偿款,经反复座谈,9月20日中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有人说,谢某某也是好心,看路坑坑洼洼想补一补,方便大家通行,结果出了人命,谁也不想这样。
 
也有人说,补路是好事,但你不能在公共道路上随便拉线缆啊,那是下坡路,车速快,一根线横在路中间,跟设陷阱有什么区别?连个正规警示牌都没有,稻草能顶什么用?
 
还有人说,这条路坑洼不是一天两天了,路政部门平时在干什么?如果路早就修好了,司机也不用自己动手,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从法律角度,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谢某某在乡村公共道路的长下坡路段横拉废弃线缆,距离其修补的路面约四十米,仅以少量稻草作警示,未报备、未设正规安全标识。该路段人流车流密集,下坡时电动车、机动车速度较快,线缆悬空横在路中,危险显而易见。
 
作为成年人,谢某某应当预见这种行为可能绊倒、勒伤过往人员,但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稻草能起到警示作用,最终导致张女士被勒颈摔倒死亡。
 
目前,检方批准逮捕,说明初步证据认为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谢某某很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而“好心补路”不能否定过失,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不能成为无罪理由。
 
同时,谢某某与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和解,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等规定,考虑到本案情节较轻,谢某某或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此外,《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养护职责,应当保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的死亡虽然与谢某某有直接关系,但如路面破损长期存在、养护单位知情且未尽到养护警示义务,则可能要承担补充责任。
 
善意不能替代规则,别让好心越过安全底线,否则一旦出事,害人害己,悔之晚矣。
 
对此,你如何看?